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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公司执行董事长占多少股份)

admin2周前803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公司执行董事长占多少股份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法院到底可以冻结股权或股份多久
  2. 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如何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超级详细)?
  3. 公司执行董事长占多少股份
  4. 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有什么作用?
  5. 债权人能否执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的其他公司的财产?
  6. 上市公司十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7. 公司贷款被银行起诉执行,股东是不是按照股份承担?

法院到底可以冻结股权或股份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十分繁琐。

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如何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超级详细)?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公司执行董事长占多少股份

没有。

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一般是控股股东担任,但也有小股东担任,甚至不是股东也可能担任。

执行董事约等于董事长。不可以,董事长和执行董事西选择性设立的。只能选择设立一个。设立董事长的前提是设立董事会,在董事会中选择一人任董事长。【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如果公司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如果设董事会,就会产生董事长。设执行董事,就不会有董事会。另外: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有什么作用?

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是人民法院众多执行手段之一,一般具有以下作用:

1.最直接的作用是处置变现,实现执行申请人的诉求。因为股权是一种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所以可以对股权进行处置变现,进而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使得生效判决得以履行。

2.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如果法院在被执行人公司面临上市或融资的关头将其股权冻结,可能会其公司的上市或融资之路带来很大的障碍,被执行人便十分有可能出来主动履行债务。

暂时只能想到以上两个作用了!以后想起来再补充吧!

债权人能否执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的其他公司的财产?

这个问题的提问不是很严格,试解答如下:

如果债权人对应的债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欠债,公司是债务人,则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其它任何个人财产。

如果债权人对应的债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即债务和公司没有关系,只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则理论上完全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投资的财产。

但问题是法定代表人在本公司或投资其它公司的财产多以股权的形式表示。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拥有的股权,但不能执行具体的资产。这是公司法人财产独立的要求。

对有限公司股东个人股份(出资额)的执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牵扯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问题,尤其这种非上市公司,评价的标准、结果极易引起三方的争议,因此,实务中执行股权一直都是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上市公司十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注意的是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24个月后解禁,也就是24个月才能进行减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个月后解禁,也就是12个月才能进行减持。

公司贷款被银行起诉执行,股东是不是按照股份承担?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由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公司欠款不还,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当公司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清算。二、公司欠债不还怎么办当公司欠款不还,又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那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呢?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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