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破裂原则的采用是我国确立的离婚法定理由。如何确定关系已经破裂?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同时,在我国的离婚立法中,也存在着婚姻破裂和情感破裂的争议。作者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2条仍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如何识别破裂的关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有没有客观的标准?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科学回答这一问题,做出正确的分居和不分居决定,保护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意义。
一、离婚立法的独创性
在离婚立法中,我国采用了感情破裂原则,这是世界上的独创。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把婚姻破裂而不是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理由)。然而,婚姻破裂的一般措辞是“婚姻破裂”;“婚姻关系不可挽回的破裂”;“家庭生活一起解体”;“不能继续一起生活和维持家庭”等等。在离婚问题上,世界上只有中国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律原则。这显然是离婚立法中离婚原则的独创。情感、婚姻和家庭是不同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但明显不同。每个人都知道爱情不等于婚姻,婚姻有家庭。但是没有爱(爱)的婚姻和家庭是存在的。幸福的婚姻必须有爱。社会主义婚姻最基本的特征是基于爱和尊重情感的男女自愿结合。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幸的婚姻。所以恩格斯说:“如果这种关系真的消失了,或者被新的温暖的爱推了出去,那么离婚对双方和社会都是一件幸事。这只会让人们免于陷入无用的离婚诉讼泥沼。”[1]由此可见,中国的离婚立法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原则,只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离婚观。
第二,“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法律含义
有些人认为分割夫妻关系是“不现实的”。法院似乎没有客观标准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破裂。作者认为这种理解需要讨论。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夫妻之间存在着真正的关系。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要分析和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就应该从婚姻的基础、婚后的感情、导致离婚的原因和责任、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否有和解的愿望以及是否可以实现和解的行动来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决定离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首先,我们可以这样想。夫妻之间的爱情是否丧失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标志。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的缔结和存在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关系是以建立家庭和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社会主义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感情的结合。它不应该仅仅因为政治或经济需要而结合在一起,更不用说个人感情了。这种结合,本质上是基于爱。对此,恩格斯曾精辟地指出:“双方的相互钦佩应高于一切,并成为婚姻的基础。”[2]因此,爱情在婚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夫妻感情是一种特殊的人情。这是男女之间基于两性的爱。婚姻是男人和女人基于爱情的自然结合。爱情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没有情感的关系不是爱情关系。然而,爱只能来自双方自己,只能由双方自己来表达。它不能取代或强迫它们。俗话说,“一个扭曲的瓜是不甜的”,“捆绑不能造就一对夫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完全失去爱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根本标志。
应该承认,在我国现阶段,相当多的婚姻(包括自主婚姻)并非真正基于纯粹的感情,并非完全基于爱情,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基于生活的利益而缔结和维持的。许多婚姻是基于物质或其他条件。许多人选择对象并不完全是出于感情,而是考虑或追求他们的经济、外貌、职业、地位、家庭和其他附属条件。一旦附加条件改变、消失或自身条件改变,感情也会改变甚至崩溃。这只是表明,一个包含“杂质”和缺乏“最重要的”感情的婚姻是不稳定的,并且会滋生不幸的种子。这也证明了幸福的婚姻和幸福的婚姻离不开爱情。
其次,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否有和解的愿望和行动是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换句话说,缺乏和解的愿望、诚意和改善双方或一方关系的行动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另一个重要标志。丈夫和妻子的感情,像其他事情一样,发展和变化。夫妻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好变坏,反之亦然。总有一些夫妻从“情人”变成了“无情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有感情平淡或普通的夫妇,也有感情复杂的夫妇。总是有互相尊重和相爱的夫妇;也有勉强凑合在一起生活的夫妇。当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和裂痕时,特别是当关系恶化时,关键问题是要看有关各方的态度,即是否有和解的愿望、诚意(包括是否原谅对方的过错)和改善关系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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