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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dmin1周前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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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 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能维权吗?

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时限: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如下: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能维权吗?

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行政诉讼中适用起诉期限,而非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不再保护。由此可见,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不是权利消灭的原因,它只给予义务人一个抗辩权,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不必然丧失维权的机会。

但在行政诉讼中,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

超期对维权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遵守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用基于当事人的抗辩。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如果在立案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受理;如果在诉讼中发现,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因此,如果确实超过了起诉期限,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很有可能无法立案或者被驳回起诉。但起诉期限的起算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而很多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内容,也没有告知其救济权利,此种情况下,可以在通过调查等程序明确行政行为后开始起算起诉期限,争取一定的维权时间,但同样具有较大风险。

最后要提示大家,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无法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侵害需要及时维权,以防超过法定期限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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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和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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