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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中一方有精神疾病(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

admin3个月前544

离婚程序中,半岁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判给母方,可以判给父亲的情形有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等。离婚争取抚养权要的证据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基本身体条件的取证。

一、

离婚程序中,如何判定半岁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程序中,半岁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判给母方,可能判给父亲的情形如下: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

离婚争取抚养权要什么证据

  离婚争取抚养权要的证据如下:

  1.孩子生活、就学状况的证据。上学方便、教育资源优质。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可以是工资收入、教育程度差异不明显。一方的教育思想理念更易被孩子接受;

  3.基本身体条件、状况的取证。如果一方有父母的帮衬,可能能更好争取抚养权。

  4.征求孩子的意见。对于八周岁的孩子,法院一般会争取孩子的意见。

三、

抚养权跟扶养有什么区别

  扶养与抚养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的主体不同。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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