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个人一生中的一件大事,许多人会非常担心。然而,在现代社会,离婚率正在迅速上升。离婚不仅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会导致子女监护权的改变。让我们让123律师123律师网给你带来离婚抚养权答辩和状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一、离婚抚养权答辩状
监护权辩护
审判长兼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依法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基于审判中发现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对孩子生活和日常生活的照顾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的照顾。孩子正处于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道德,有利于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相比之下,被告的家庭有更多这样的条件。
第二,孩子与被告的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1、被告对孩子的爱,百般呵护,并给孩子以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 虽然孩子很小,但他仍然知道谁爱他,谁没有教他这个。被告及其父母的教育是积极的。他们希望尽量减少家庭破裂对孩子的影响。即使家庭破裂,被告和他的父母也希望并尽力让孩子得到父亲的爱和母亲的爱。
2.被告是绍兴人。他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月收入近3000元。他和父母住在一起很长时间了,几乎没有花费。他的个人能力和经济地位优于原告。原告没有住房,工资低,无法为其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3.双方同意离婚后,孩子一直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并有稳定坚实的感情基础。相反,原告甚至在与被告离婚之前就不关心孩子了。他们白天工作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他们晚上回来吃完饭的时候,他们也照顾自己的电脑,很少做任何促进父子关系的事情。因此,孩子们自然变得不熟悉他们。
4.被告的父母有坚实的经济基础。这位父亲年收入超过7万元。母亲也有养老金。父母非常愿意在他们的孩子身上花钱。孩子出生半个月以来一直和被告的父母住在一起。被告的父母非常爱孩子,孩子的日常费用基本上由父母承担。祖先和孙辈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祖父母的良好家庭环境和他们对孩子的照顾非常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3.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1.自原被告和双方签署离婚协议至今还不到7月。当时,双方都仔细考虑并充分协商了孩子们与谁生活在一起。在短时间内,客观情况没有改变。现在原告不得不改变双方最初批准的协议内容。教养方式的频繁改变会使孩子没有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因此,原告的诉讼是不适当的,这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违反了法律保护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有效约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1)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
原告要求变更的原因是被告限制了原告的探视,并且被告无法抚养他的儿子。事实证明,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通过审判,已经清楚地表明,被告并没有阻止原告探望孩子,而是原告不顾孩子患有哮喘,坚持将孩子带走的不合理事实。这一事实进一步表明原告不爱这个孩子。一个重视孩子健康的父亲怎么能忍心让孩子生病呢?此外,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家中探视孩子。这孩子还年轻,不应该带出去。带走孩子不是行使探视权的必要条件。被告还向法院证明,他有能力抚养孩子,他的祖父母也爱孩子,被告完全有能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相反,原告无法为孩子创造这些条件。原告要求改变抚养方式的真正原因是,改变后,他负担不起赡养费。被告的婚姻很糟糕,并且已经把他所有的爱都倾注到了孩子身上。被告及其父母与孩子关系融洽,感情深厚。他们对孩子的爱无法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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