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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协和街道拆迁补偿协议规定

admin1周前677

成都双流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标准

在严格执行《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双府函〔2001〕65号)和《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双委发〔2003〕74号)等文件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费、搬家费、奖励和工作经费等标准进行补充和规范。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二、房屋安置类别和办法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2、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

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三、其他补偿标准

1、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50%予以补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3、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工作经费。因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产生的各项经费,对涉及的镇(街道)按每亩3000元予以补助。对拆迁工作量大、成绩突出、上访少、进度快的部门、镇(街道)和村、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县政府目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拆迁涉及的相关奖励及补偿经费、被拆迁农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在土地收益中拨付专款列支。

规定和补充了对土地及附着物、房屋安置、其他奖励等等费用补偿的标准,双流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引起所有人的重视,特别是负责征地补偿的相关单位,在双流征地补偿标准上面,要更加完善自己的工作职责,把人员的调配到最合适的岗位。

扩展资料: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征地补偿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关于《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关于《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意见

成都市拆迁安置补贴政策

成都市拆迁安置补贴政策如下:1、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2、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3、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4、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5、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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