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权,使其享有与未婚家庭子女同等的要求抚养教育的权利,并能得到同等的保护。
[案件介绍]
2021年4月10日出生,在和非婚生,出生后由母亲抚养,在生活2021年4月14日,向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其父刘某自出生至18岁支付抚养费21.6万元。
[裁判分]
一审法院认为,刘女是刘某亲生女儿,刘某有抚养刘女的义务,由于刘某自出生在刘女,后从未承担过抚养费,刘女起诉刘某支付其出生至18岁的抚养费是合理合法的,医院予以支持。至于赡养费的金额,刘女现在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然而,由于刘某意见不一致,根据广州市目前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医院认为刘某应该每月支付350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一审法院判决:1 .刘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向刘女支付每月350元的抚养费,直至刘女年满18岁。2.刘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刘女支付2021年4月至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第三,拒绝刘女的其他主张。
宣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原因如下:1 .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孩子未来的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也不存在可以追溯到过去的问题,所以原审第二句不当。2.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名大学毕业生,即使将来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所以他负担不起孩子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依法享有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为刘女,的生父,刘某应该承担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到他能够独立生活。刘某以没有工作、负担不起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本判决生效前一个月所需的抚养费一直由杨某刘女支付,在此期间,杨某起诉刘某索要抚养费,实质上是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主张的权利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故不应对此案进行调解。法院纠正了原审的不当判决。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处理一审诉讼费;二、撤销海珠区,市人民法院(2021)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
[案例分析]
在美国,关于儿童抚养费——有一句生动的谚语,“支付儿童抚养费必须是自动的和不可抗拒的,就像死亡和纳税一样”。但事实往往不如预期。除了死亡,没有人能逃脱,拖欠的抚养费仍然像逃税一样存在。
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在判决生效前提出赡养请求?在合议庭讨论中,法官一致认为,本案判决日前刘女追索抚养费实质上是刘女,法定代表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反映了杨某因刘某一年多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给女儿造成损失,要求刘某赔偿的心理。合议庭认为,这可以构成案由,但不应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起诉,由刘某追究,因此,刘女的这部分请求应予驳回。
其实本案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对抚养费性质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权,使其享有与未婚家庭子女同等的要求抚养教育的权利,并能得到同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刘某自女儿出生后未履行赡养义务,但此期间的赡养费用已全部由杨某承担,因此,就刘女而言,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并未受到侵犯,因此不再可能向刘某主张超过一年的赡养。然而,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不因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而异。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因此,虽然刘女是非婚生,但她不顾刘某的主观意愿,开始承担起抚养女儿的义务。如果杨某因刘某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而遭受损失,杨某可以作为原告对他提起诉讼,要求他赔偿未付的抚养费。
因此,在本案中,刘女的主张实际上包含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请求权基础也不同,不能混淆审理。一审法院对刘女诉讼请求的审理超出了本案应审理的争议内容,二审法院的更正是正确的。
合同法《婚姻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涉及《民法总则》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123律师的婚姻和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