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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刑法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

admin4周前634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这个问题,刑法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医疗机构使用超期药品如何处罚
  2. 法律对私自倒卖药品如何处理的
  3. 刑法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
  4. 独家药什么意思
  5. 药品管理法由谁制定的
  6. 药品上市需要什么许可证
  7. 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办理药品委托生产

医疗机构使用超期药品如何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对私自倒卖药品如何处理的

据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个人卖药品是违法行为。轻者罚款,严重者将涉嫌犯罪。

1、我国实行的是专营许可证制度、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质量管理负责人依据《药品管理法》,依法从事药品批发;

2、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从其规定、分检。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

3、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其个人而言、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4、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

刑法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碍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独家药什么意思

独家药指的是只有一个地方出售这种药的,其他地方没有。

新特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NewDrugs)新药系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但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新药经申请、检验、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合格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审核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特药就是特殊治疗某种疾病的药。

区别那就显而易见了

药品管理法由谁制定的

药品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药品上市需要什么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自行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应当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发证、到期重新审查、变更、注销、吊销等要求都进行了统一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办理药品委托生产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三十三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7月国发〔2014〕27号)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刑法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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