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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admin6天前873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包括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包括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治安案件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实物证据能定案吗
  2. 证据未经质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3. 间接证据定案最新规定
  4. 一审未釆信的证据,二审可作定案依据吗
  5. 法官采用了被告无关证据是程序问题吗
  6. 证据不足如何定罪量刑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7.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治安案件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实物证据能定案吗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将其作为定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证据未经质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句话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间接证据定案最新规定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自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达到本身确实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对每一个自侦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间接证据,都应该查证属实,并分清真伪。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究竟哪些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侦查人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确定。由于单个间接证据往往不能清晰地表明它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必须将它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判断出这种联系。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客观地、细致地对全案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查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切忌人为的主观猜测和牵强附会。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客观地说,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将所有能够证明每个片段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一条锁链,使每个间接证据都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环环相扣,使每个环节都不脱落,才能据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如果间接证据只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或者只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但不能证明案件的每个环节,即使间接证据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四)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做到间接证据相互之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也没有矛盾。如果发现矛盾,必须继续收集证据,深入调查研究,合理排除矛盾。否则,就不能勉强定案。

(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不仅要表明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要表明其他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只有这样,它才能具有不可动摇的证明力,从而雄辩地证明案件事实。

总之,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上述原则。

一审未釆信的证据,二审可作定案依据吗

可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采信的,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可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是生效判决,对证据的认定是最终认定。

法官采用了被告无关证据是程序问题吗

1非程序问题2因为法官在裁决时需要考虑所有相关的证据和事实,但有些证据可能与具体的案件无关,如果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与案件无关,则法官可以不纳入考虑范围,这是法官职责的一部分,不涉及程序问题。3当然,在审理程序中,法官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但被告方提供的无关证据不影响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不足如何定罪量刑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这个问题限于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讨论。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是无法定罪量刑的。

检察机关是没有定罪量刑权的,定罪量刑属于审判权的范畴,是法院的权力。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以被告人涉嫌某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检察院的这种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定罪量刑。

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如果经过补查,穷尽侦查、调查手段,还是证据不足,仍然达不到起诉标准,那就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证据不足的情形千差万别,主要有两大类:

1.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比如行贿方称,于A日B地送了C万元,受贿方称A日他不在B地,而正在其他地方出差。经调查,出差是真实的。供证存在矛盾,而且无法合理排除这个矛盾,就属于证据不足。

2.证据缺失重要环节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如一起贪污案,嫌疑人不记得公款的来源,也调查不到公款的来源,但嫌疑人交代了贪污的准确时间、金额、用途等。查不清公款来源,只有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就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包括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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