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过失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吗怎么判这个问题,正当防卫时导致其他人受伤,要负刑事责任吗?如何判断?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无意引发火灾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 刑事案件,从犯坐牢出来了,而主犯另案处理没有负刑事责任,从犯还可以告主犯吗
- 民事案件发现刑事犯罪应当怎么处理
- 正当防卫时导致其他人受伤,要负刑事责任吗?如何判断?
- 负全责的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和过失杀人有什么区别?
- 过失伤害致轻伤怎么判
无意引发火灾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无意引发火灾,如果财产损失数额得到一定数额,即使是过失,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案件,从犯坐牢出来了,而主犯另案处理没有负刑事责任,从犯还可以告主犯吗
一起刑事案件,从犯坐牢出来而主犯没有负刑事责任,从犯不可以告主犯,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民事案件发现刑事犯罪应当怎么处理
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正当防卫时导致其他人受伤,要负刑事责任吗?如何判断?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情况讨论,我也只能说一些基本的情况。防卫者是否会负刑事责任以及负多大的刑事责任,应该是以下几种情形:
1、意外事件:假设甲在湖边持刀追杀乙,乙抄起一块石头朝甲扔去,没打中甲,石头落到湖里却正好砸中了在里面潜泳的丙。
此时丙就是乙在正当防卫行为中被伤害的第三人,他根本不会料到湖里面会有一个人在潜泳,这是他无法预料的事情。此时对于丙的伤害,乙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过失伤害(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下才会承担刑事责任)还是上面那个例子,这时丙没有在潜泳,而是在湖里的一条小船上钓鱼,甲和乙都看到了丙,乙在此时抄起一块石头扔向甲,甲躲过,却打中了丙。
此时因为乙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于丙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如果丙被砸成了重伤,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构成这种情形的概率是较小的)我国对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同样严格,要求避险者必须具有避险意识:也就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保全一个正在被危险侵害的、更大的利益。而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指的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本人的利益保全另一个合法的利益。这两个意识就决定了在实践中几乎不会存在一个行为同时对第三人,既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在实务中也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例子。
当然,有这样的实例或者诸位能想到这样的例子,欢迎指教。
4、故意伤害:在题主所述的情况下是绝对不会成立故意伤害罪之类的故意犯罪情形的。因为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就足以认定,防卫者本人对于第三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意识,最终不会成立故意犯罪。综上所述,我认为正当防卫中造成无辜第三人损害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只限于造成第三人重伤或死亡,且防卫者有过失的情形。此时防卫者承担的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且,从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看,都是比较相应的故意犯罪,刑罚要轻得多。
欢迎留言评论
负全责的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和过失杀人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条竞合”的有关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介绍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不慎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简单说来就是因为一时大意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而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指在开车过程中因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然后一不小心把其他人给撞死了。在本质上,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违反交规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他认为自己应该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想把别人撞死。所以,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简单说来就是因为开车不小心,而把别人给撞死了。分析到这里,我想大家都会发现,其实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也同样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实是一种比较特殊和具体的过失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像这种两种罪名属于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是一种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叫做法条竞合。当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时,一般适用“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适用规则。
因此,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条,应当直接对行为人适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过失伤害致轻伤怎么判
1、从你的咨询叙述上看,你没有说实话,医患纠纷中患方拿出刀来做什么?只有两种解释:一是准备伤害医生,另一种就是威胁医生。
2、无论准备拿刀伤害医生,还是拿刀威胁医生,作为医生有理由相信患方拿刀就是伤害医生,医生夺刀属于正当行为,作为患方理应知道拿刀的危险性,也应该知道医生会夺刀自保很可能会伤人。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被害人在夺刀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这不属于过失伤害,患方属于故意伤害。
3、这样的伤害,如果医生达到轻伤,就应该趁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情节上与社会上的斗殴致伤有所区别,在情节上较轻。如果在医院内造成的伤害,公安部门可能按照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
4、如果给予医生全面的赔偿,并争得医生的原谅,或许不会被判刑,但是,一般的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逃脱不了。
过失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吗怎么判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正当防卫时导致其他人受伤,要负刑事责任吗?如何判断?、过失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吗怎么判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