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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 国企控股下的子公司破产,欠的工资能向总公司要吗?
-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注销后,原债务如何承担
- 股票退市可转债怎么处理
-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无钱缴税怎么办
- 如何处理在工商注册的公司破产清算?
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你好!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正常的途径是债权人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偿还了债务之后,再按照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追偿。
国企控股下的子公司破产,欠的工资能向总公司要吗?
在正式回答你的问题之前,请你与我一起重温一下下面两个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中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3)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补充介绍分公司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破产法》中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现在回到题主的提问解答:
根据对上面两个法律规定的学习,可以看到,因国企控股下的子公司有独主法人地位,如果其破产清算时无力偿付员工工资时,原则上是不能要求母公司代为清偿员工工资的,除非有证据查明母公司当时出资时是虚假出资,这时可以要求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时追回来的钱是可以优先支付子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的。
正常子公司破产的话,是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顺序,清偿债务的。如果子公司尚有部分剩余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后,第一位就是清偿员工工资。如果无剩余资产,就无法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当然法律规定是死的,地方执行起来也有灵活操作的余地。比如有的地方为了维护当地安定团结,会用行政手段操作,包括要求其控股母公司在内的单位或其他方式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员工。
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祝你好运,早日拿回你的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注销后,原债务如何承担
一、案情背景概述
当前,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注销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缺乏完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注销前债务的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执,进而防碍了公正、合理的交易秩序的形成。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
关于独资企业的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给恶意逃避债务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不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运行,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完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法律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起诉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时,列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是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所以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对待。三、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签订的合同,在企业转让后继续履行义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即便新投资人以其与原投资人之间有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为由提出抗辩,但并未通知第三人并征得其同意,故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表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也正是基于此,个人独资企业会成为其他组织这类独立的民事主体。第三人信赖的交易方是个人独资企业而不是企业背后的投资人,投资人和债权人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投资人容易通过转让企业逃避债务,债权人与企业交易时风险较大因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应该首先由企业来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换句话说,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极责任人。这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显不同。
营业转让是包括财物、权利及事实关系构成的企业财产及债务的概括转让。基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债的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原投资人不能免除责任,并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让人还应在受让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四、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目前的法人承担补充责任,原法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
2、如果现任与前任两位法人在协议转让该公司时,并没有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办理新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到工商部门先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也就是分别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而是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外享有权利承担债务。至于投资人改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
也就是说,因公司转让致使投资人发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仍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现任法人承担补充责任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若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由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而同意判原投资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维护了交易安全,确保无恶意逃债,从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
关于独资企业的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条规定过于模糊,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给恶意逃避债务者留下可乘之机,也不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今后对该条规定进行明确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作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对外效力。
第二、企业转让应通知、公告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未尽此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企业投资人借转让之名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转让。
第四、企业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
股票退市可转债怎么处理
可转债按如下处理:
1、三板交易。从理论上来说,上市公司退市进入代办股权交易系统,可转债持有人是在经过股权变更之后,也是可以进入三板进行交易的。
2、赎回和回购。
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可转债协议,当触发回购条款时,公司应该是由赎回义务的;同样的道理,在可转债到期时也应当按照协议回购。因为,股票虽然退市,即使无法实行转让,但债权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履约。
3、起诉法院。
因为公司未履行约定赎回和回购义务的,股票退市造成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义务,并赔偿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4、公司重新上市,继续行权。
如果公司资产重组非常顺利,三年后意外重新得以上市,可转债还在有期限内的话,应当随时可以将债权转换成股权。
5、公司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一直没有能力赎回或者回购,直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可转债就变为债权了,但是在清算次序上,除去人员安置、缴税之后,可转债的清偿次序在普通债权之后,但是在股权之前。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无钱缴税怎么办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清偿费用无钱缴税就不需要缴税了,如果根据清偿顺序还有资金但不足够缴税,按比例分配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处理在工商注册的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注销情形通常有公司自己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清算注销或者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注销或者公司被强制清算等。
根据《破产法》规定,申请破产通常有以下流程:
1.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交破产申请和破产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3.成立清算组
4.债权债务清理
5.清算完毕,清算报告经股东法院确认注销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