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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法定审理期限3个月是什么意思)

admin1周前997

很多朋友对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和法定审理期限3个月是什么意思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必须要等6个月才能下判决吗
  2. 法院的审理期限92是什么意思
  3.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4. 民事诉讼立案后40多天都没有开庭,其中会是什么原因
  5. 民事案件开庭后最迟什么时间判决书下达
  6.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冻结期限为什么是一年
  7. 法定审理期限3个月是什么意思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必须要等6个月才能下判决吗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起算标准: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结案时间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法院的审理期限92是什么意思

审限届满的意思是指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已经到期了。如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如果从立案之日起到3个月了,就是审限届满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时长的相关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四、《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五、《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八、《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十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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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后40多天都没有开庭,其中会是什么原因

一、法律规定

你先看两个法律规定的硬杠杠:

1.立案后五日内,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当事人有一个月的法定举证期限。

以上的时间已经五十天了,所以一般案件的开庭时间都在四十八天左右,可见法官也是比较积极处理案件的。

至于两三个月也不开庭的情况,很难说的清楚。问题有可能出在:

1.送达方面有可能是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失败,有可能是公告送达。

2.追加当事人的,得送达,得给新当事人留出来答辩和举证时间。

3.程序方面有可能涉及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4.也有可能更换法官,或者法官案件多,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等。

二、现实问题

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本来为打官司的老百姓来打官司更容易,但是因为官司门槛低了,一下子涌入了大量的案件,法院实在招架不了。所以,不少地方的法院不得不限制接手案件,有的是接材料后要求半年后到庭立案交费,这样诉讼时效问题解决了;有的是采取拖的战术,采取先立个调解案件,案件编号为“调”字;有的凡是涉及到鉴定的,规定先鉴定后立案后交费……

三、你的问题

至于为什么四十多天还不开庭,建议你再等几天去问问,最少到四十八天以后。如果是法定情况,那没有办法。如果是法官人手少而案件多的话,我们也得给予理解不是?

民事案件开庭后最迟什么时间判决书下达

民事案件开庭之后一般是两个月内会出判决书,案件争议大或者影响大的,出判决的时间就会晚一些,当事人可以给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传票上有法官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冻结期限为什么是一年

现在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期限是一年,不是六个月。

而且法院可以续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定审理期限3个月是什么意思

法定审理期限三个月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是三个月。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是三个月。这个期限由于是法律规定的期限,所以叫法定审理期限。这个期限是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限。但不包括鉴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时间。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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