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借款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知识点,和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夫妻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债用于投资,债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 夫妻之间,一方负债,无力偿还,另一方会为他承担吗
- 婚后个人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 夫妻要离婚。老婆欠了很多外债,老公不知道的情况下离婚债务怎么算
- 丈夫或妻子的个人信用卡、信用贷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夫妻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债用于投资,债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
从诉讼程序上讲,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双方的,有可能非举债一方也会被列为被告。
从诉讼实体上讲,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2月28日,在全国妇联、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各地各级法院现在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比较谨慎。2018年5月23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一步的细化,其中对于是否为家庭所需,是否用于家庭消费进行了一些细化,并制定了一些标准,这些标准我列明出来,可以提供给你做判断的参考: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就本案而言如果借款金额明显过大,且所用于的所谓投资并非日常所需且也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利润也没有反馈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宜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夫妻之间,一方负债,无力偿还,另一方会为他承担吗
这首先要看这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消费,用于家庭消费你就得承担了,其次看这债务你知不知情,你知情也得承担。不是以上两种你可以不承担。还有就是你有没有能力替他还,愿不愿意为他还。
婚后个人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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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妻子的债务,如果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或是房子坏了要修缮,或是儿女读书开支,或是公婆病了住院了,或是亲戚家做喜事送了礼等等,那怕丈夫坐牢回家不承认这个债务也是不行,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同还同担,法律不允许扯皮。
如果妻子的债务,是为不是为了家里的困境产生的债务,而是为了自己个人奢侈生活胡买乱花无事长请胡朋狗友花天酒地而欠下的债务,还或是打牌赌博债台高筑,无力还款等等,这些债务丈夫都是没有义务替你分担债务,都是妻子自己自食其果。
夫妻之间一般债务都是合伙分担,特珠违法使用的债务就是谁借谁还,不属于家庭债务。
夫妻要离婚。老婆欠了很多外债,老公不知道的情况下离婚债务怎么算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夫妻要离婚,老婆欠了很多外债,老公不知道的情况下,离婚债务应该怎么算的这个问题,说白了,就看有没有不知情的证据,才能给你答复的。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在经济利益上就把它视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共同的财产有平等享受的权利。在婚姻期间内,共同欠下的债务,双方都有平等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说在婚姻期间内,女人欠下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为了家庭的利益去投资经营,就算举债你不知情。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欠债,离婚时,双方都有平分债务,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说在婚姻期间内,女方欠下的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完全是背着男人,为了个人的消费,赌博。或者是用于投资在与家庭生活无关的其它方面去,私自欠下的债务。只要男人能有完全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自己不知情,依法这就属于女方在婚姻期间内的个人欠债。离婚时,男人可以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像楼主说的这个问题,在婚姻期间内产生的债务,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是很难说的清的。有证据的话,我建议你最好请个律师,走法律程序离婚,才能撇清你与债务的关联。或者是私信联系,免费我会为你解答下去。
丈夫或妻子的个人信用卡、信用贷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首先要看这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消费,用于家庭消费你就得承担了,其次看这债务你知不知情,你知情也得承担。不是以上两种你可以不承担。还有就是你有没有能力替他还,愿不愿意为他还。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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