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的有这个问题,无效婚姻是什么意思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又结婚,是构成重婚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民法典20个婚姻规定
新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规定如下:
1.明确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重申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对等等根本准绳和规则的根底上,强调树立良好的家风,发扬家庭美德,注重家庭文化建立;
2.充份发挥家庭的弱者维护功用,强调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比方离婚制度规则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艰难,有担负才能的另一方应该给予恰当的协助;在收养制度中增加最有利于收养的准绳。
3.明白界定亲属、近亲、家庭成员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婚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是近亲;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生活的近亲庭成员。
4.不再将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视为制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规则一方坦白严重疾病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5.将遭到要挟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从结婚注销之日起改为自要挟行为终止之日起。遭到要挟而结婚的,遭到要挟的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要挟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遭到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6.为了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则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7.增加了夫妻之间代理权的规则,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效,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8.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艰难、清偿艰难和被举债的状况,明白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范围。夫妇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示所承当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或以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债务。
9.针对婚姻关系外生育子女,经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对父母子女关系有异议的情规则了亲子关系确实认与承认。
10.回应离婚率上升的社会理想,针对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增加了协议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
11.关于离婚诉讼中呈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在离婚理由中增加规则,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离婚。
12.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育,明白规则未满两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育为准绳,以进步法律的可操作性。
13.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富制度,归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增强对家庭承当更多义务的一方权益的维护,在立法中供认家庭劳动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辅佐另一方工作等承当更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索赔,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14.将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过错规则为离婚损伤赔偿的适用情形。
15.扩展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未满十四岁的限制,契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16.与国度方案生育政策调整相谐和,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请求改为无子女或只要一个子女。
?17.进一步增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维护,明白规则制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在收养人的条件下增加维护被收养人的才能和不利于被收养人安康生长的违法立功记载。
18.强调尊重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意愿。在《民法典·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10岁调整为8岁的前提下,应当扩展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从10岁以上调整为8岁以上。
19.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不再局限于男性收养女性。
20.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停止收养评价的规则。
2021民法典全文婚姻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是什么意思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又结婚,是构成重婚吗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为您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年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构成婚姻无效。
(二)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重婚。
(三)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的有和无效婚姻是什么意思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又结婚,是构成重婚吗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