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地点根据具体的收养情况有所不同,如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收养登记地点为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登记地点在被收养人生父母一方的常住地。收养的特征包括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等特征。
一、收养登记地点在哪
收养登记地点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的特征
收养有如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提醒您,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三、收养的办理程序
收养的办理程序大致如下:
1.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3. 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