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认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有哪些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股东的义务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山东农村股权证成员界定
是根据山东省农村股权证管理办法进行的。
根据该办法,农村股权证的成员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股权证的持有人:持有农村股权证的个人或单位,即股权证的所有者。
持有人可以是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等。
2.农村股权证的发行主体:负责发行农村股权证的机构或组织,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等。
3.农村股权证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农村股权证的机构或组织,一般为农村股权证管理中心、农村股权证登记机构等。
4.农村股权证的权益分配对象:根据股权证的具体内容和规定,享有农村股权证所代表的农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益的个人或单位。
总结起来,主要包括持有人、发行主体、管理机构和权益分配对象。
这些成员的界定是为了确保农村股权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保障。
三、保险公司股东资格要求是如何的
1、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是:(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6、(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能开除或除名吗
何谓开除或除名股东?即为通过强制的方式,让某一股东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进而取消其股东资格让其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能否可以开除股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法院支持股东除名的案例。如沈某与深圳市中电照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
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机制是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的,且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在操作股东除名时,必须谨慎为之,且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为之。
股东除名必须严格把握相关的前提条件,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法的程序并严格执行之。
1、公司章程中对股东除名事项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不应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拥有股东存在违反公司章程“除名”条款行为的充分证据。
对股东除名的具体程序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①召开股东会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应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②对被除名股东股份进行清算。因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股东撤资,故除名股东的股份的处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东协商收购,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减资。股份转让价格可以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值计算。
③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采取非诉程序的优点是成本低,程序简单,但因我国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的,故只依据办理变更登记未必会获得工商部门同意。而且对于双方也有可能发生争议。BR采取诉讼程序的缺点是成本较高,程序繁琐,要经历立案、审判、判决等一系列过程。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介入,“开除股东”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决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也不会遇到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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