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拒不赔偿怎么办?)

admin2个月前50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刑事伤害案,拒不赔偿怎么办?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我被人打了两个耳光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最多能要多少,为什么?
  2. 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由车主还是保险公司赔
  3. 杀完人后被血腥场面吓出精神病了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4. 老师王某某辱骂学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 刑事伤害案,拒不赔偿怎么办?
  6. 刑事案件单独起诉民事赔偿利与弊
  7. 精神损失费合理吗?什么情况下才能索取精神损失费?

我被人打了两个耳光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最多能要多少,为什么?

亲眼见过一个狠人,被公司保安打了一耳光以后,立马去天台边上坐着脚放在外面准备跳楼(十几层楼的高度敢那样坐可见他不是开玩笑的,他是真敢跳),老板赶回来时,警察和急救的都来了,老板当时脸都吓青了,打人的保安也是一个劲的在楼下面下跪道歉,最终老板选择息事宁人赔了八万,老板出六万,保安出两万。钱到账人才下来的,下来以后被警察批评教育了。明摆着讹人,但是又有啥办法,人家不讹你讹谁?

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由车主还是保险公司赔

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由车主还是保险公司赔?

这个问题份几方面回答。

第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主张。一般来说,受害方在事故中过错较小(主责以下),经鉴定有伤残等级,肇事方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事故受害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在受害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下,这笔赔偿由保险公司还是车主赔偿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三者险在合同中约定,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交强险并无此约定。这样的话建议受害者要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不能足额赔偿的其他费用可以从三者险中赔偿。如果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则应当由车主自己赔偿,并且要处以两倍交强险数额的罚金。

以上回答供参考。

杀完人后被血腥场面吓出精神病了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您这个问题真是有意思,甚至好像给所有打算犯罪的人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脱罪建议。不过很遗憾,虽然我不是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组成员,但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你说的这种情况即使真的存在也将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承担所有刑事责任,该判刑判刑,该赔偿赔偿。

负不负刑事责任要看司法鉴定结果

其实这个问题也是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有些人说“精神病杀人不犯法”,那不是成法外之地了,不过这样的观点还真有人信,甚至还有人来门诊问我“大夫,怎么能办个精神病证?”,原因是有精神病证警察就不管了????挺无语的,问的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直接让他去找公安局办证去了……

如果有人犯罪,不管他犯罪之前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在犯罪时出现精神失常情况,都需要向司法机关申请进行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来判断嫌疑人案发时的犯罪行为与精神症状的关系,通过司法鉴定专家组对其会诊结果,判断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像你说的这种在实施犯罪时精神是正常状态的,可以肯定的说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承担与普通人相同的刑事责任能力。多说一句,司法鉴定会参考嫌疑人案发前是否存在精神病史,但不会以病史内容为依据,而是更注重案发时嫌疑人的思维和行为来做出专业的判断。

所以网上说的什么办个“精神病证”犯法警察都管不了是完全的谣言,不信你去试试,看判不判你?

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当然,有嫌疑人一方家属,也会有受害人一方,所以鉴定结果也就不可能让对立的双方都满意,那么如何采纳司法鉴定结果呢?如果双方有其中一方对于依法进行的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像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由司法机关指定另一所有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指定一所有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二次鉴定,当然,还不满意也可以申请第三次鉴定,相关产生的费用也由有异议的一方承担。

总的说司法鉴定中有很多非常特殊的情况,毕竟被认为是有病,可能对量刑等等后续的审判有所影响,所以嫌疑人的获益心理是巨大的。听我的老师说过,她在司法鉴定的时候曾经见过有人故意把大便便在裤子里,然后用手抓着送到自己嘴里。最后仍然被证实嫌疑人是一种装出来的迷惑行为,被判定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得需要多大的勇气,可惜用错了地方。

其实很多犯罪分子会选择钻法律的空子,但装精神病的不能说没有,可装成精神病真的不容易,往往不代表只装那么一下或者一阵子,而是需要长年装下去,有多少人能在装精神病的同时保证自己不是真的病了?

任何人犯罪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即使真的是精神病患者,司法鉴定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使真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一定有的,而且你也别想好,你会被当做精神病患者送入司法部门下属的精神专科医院,而且监护人是没有权利接你出院的,想象一下吧,哪个代价更大?

老师王某某辱骂学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说起来真的让人愤慨让人寒心,在教书育人的地方竟然堂而皇之发生这样触目惊心的事情,这样的老师妄为人师!

看了网上带有的侮辱性言语的视频,我一个路人都大夏天不寒而栗气得发抖!而老师竟然矢口否认侮辱过孩子,说自己只是批评!

据媒体此前报道,婷婷今年13岁,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中一年级。自从她转学到这所学校,班主任就总是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她。从早上晨读一直到晚自习,只要有王老师的课,自己就会被骂,一节课上少则骂六七次,多的时候骂八九次。总是上着课,无缘无故,就会被骂。

这位王老师不止骂她,还不许别的学生和她交朋友。婷婷说,只要别的同学和她一接触,老师开始骂他们。“说是不能跟我在一起,要是跟那二X在一块,你们也会被传染成二X。”

不敢反抗的婷婷也曾把情况告诉父母,家里人虽不完全相信,但也就此事在四月底与校方进行了沟通,然而事态并没有得到遏制,婷婷只好继续默默忍耐,直到六月的一天。

婷婷哭着对奶奶说,她实在受不了了,家人如果不相信,自己可以录音,相信大家在听到录音后就相信。

在随后的6月14日到7月5日之间,婷婷断断续续录下来一百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

令人寒心的是政教处老师的冷漠和无视,不顾事实真相竟然说出这样的话

教育局真的非常不错,已经在调查实施了,而且内容也说到部分管理者态度冷漠,指的就是视频的以上图片的两个人!他们居然说“孩子和学校对抗、老师是因为爱孩子”,这两个信口雌黄官不大僚不小的货也肯定会受到处罚的!

德不配位,何以为师?这难道不是老师主导的校园霸凌?尤其还有政教处的漠视和包庇,可以看出被欺凌的学生们在这个学校是何其不幸?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符合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形,那么,是否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呢?多次辱骂或恐吓他人、辱骂或恐吓未成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恶劣”。王某某对仅13岁的女生辱骂、恐吓的行为,仅被录下来的就有100多条,可见,符合多次辱骂、多次恐吓、辱骂未成年人、恐吓未成年人的情形。

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那得看孩子的监护人是否上诉,法院如何判决。好在今天下午就会有处理结果大家拭目以待!

刑事伤害案,拒不赔偿怎么办?

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拒绝赔偿,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申请强制执行,就需要走合法的程序,向法院申请。

刑事案件单独起诉民事赔偿利与弊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

1、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取诉讼费,可以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需缴纳诉讼费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是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失费合理吗?什么情况下才能索取精神损失费?

别动不动就问“我能要到精神损失费吗?”

“我和男朋友相处了3年,现在他提出分手,我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我从17岁就和现在的老公在一起了,到现在整整10年了,他现在竟然要和我离婚,他应该给我精神损失费吗?尽管他没钱,但他的父母有钱啊!”

“这个买卖合同,因对方违约,我耗费2年打官司,官司赢了,但我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劳心费神,我可以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吗?”

......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首先,对于“能不能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当然能。不过,请听好了,能要是能要,关键是能不能得到的问题。

解决问题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协商,你向对方要精神损失费,对方也同意给,法律当然不干涉。如果你向对方要,对方不同意给,协商不成,而你又强烈地要求对方给,那么,就只能通过第二种途径了,就是法律途径,打官司,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对方是否该支付精神损失费。

那么,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支持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1、死亡,或身体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6、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7、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本文链接:http://flwz.12364.com/flwz/e58db4bf35e57bbb.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