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股东的股权能不能对外转让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如果查到被执行人有股票,基金,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卖出吗
- 40%股权如何控制公司
- 公司贷款被银行起诉执行,股东是不是按照股份承担
- 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股东的股权能不能对外转让
- 公司监事怎么能持股份
- 法院到底可以冻结股权或股份多久
- 公司两股东各占有50%股权,执行股东涉嫌非法侵占,如何降低甚至收回股权(股份)
如果查到被执行人有股票,基金,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卖出吗
开放式基金,每天收盘后清算,没必要盯盘。封闭式基金,像股票一样,有必要盯盘。认购基金可以返手续费。
40%股权如何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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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8日
关注我想这里所说的40%股权应该指的是持股比例,也就是说该股东持有公司40%的股权。讲解控制方法之前,先说明两个概念:
一是控制公司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控制公司股东大会,这是最有效的方式,一劳永逸;其次是控制公司董事会,这是在无法有效控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方式,因为股东大会有重新选举董事的权力。
二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力来自于该股东的投票权,而非持有比例。投票权可能等于持股比例,也有可能大于或小于持股比例。
下面我们重点讲解持股40%的股东怎样将自己的投票权提升到50%以上(相对控制权)或2/3以上(绝对控制权),从而实现对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控制。
一、提升方法
提升股东投票权的主要方法有间接持股、委托投票、一致行动人、同股不同权等四种方式。
二、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最主要的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间接持股方式比,其最大的优势是控制成本低。只要该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人(LP),该股东就能掌控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该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全部投票权。
该股东需要开展的工作是说服公司其他股东,愿意将全部或部分的股权转到其设立并担任GP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的持有形式由原来的直接持有变更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若其他股东不愿意按照上述方式转移股权,或者转移后仍达不到对股东大会的有效控制,该股东还可以向公司提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团队股权激励的建议,由该股东掌控全部新增股权的投票权。
三、委托投票
该股东与其他全部或部分股东签署委托投票协议,其他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该股东行使。
四、一致行动人
该股东与其他全部或部分股东签署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该股东与其他股东后续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意见必须协商一致,若存在分歧,以该股东的意见为所有一致行动人的投票意见表达。
五、同股不同权
这是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常见的一种模式,股票分A/B股,持有1股B股股票的股东的投票权远多于持有1股A股股票的股东,进而实现对企业的控制。譬如阿里巴巴,持股8%左右的马云通过同股不同权和间接持股的组合设计实现对企业的掌控,同股不同权是核心。
国内一直也在研究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目前来看,应该会在科创版先行先试。
再额外说明一点,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还要看股权分散程度。如果一家公司大股东持有40%,其他股东的股权很分散,只要他不引发众怒,一定程度上也掌握股东大会的控制权。
最后,再简单说下董事会。如果股东确实难以控制股东大会,让可以寻求对董事会的控制。董事会实行的政策是所有董事一人一票,决策通常是要求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大家所有帮助,谢谢大家!
公司贷款被银行起诉执行,股东是不是按照股份承担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由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公司欠款不还,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当公司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清算。二、公司欠债不还怎么办当公司欠款不还,又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那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呢?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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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股东的股权能不能对外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
公司监事怎么能持股份
公司监事作为公司的核心人物对于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每一个监事持股比例过高那么必然影响公司的和谐稳定的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公司监事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院到底可以冻结股权或股份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十分繁琐。公司两股东各占有50%股权,执行股东涉嫌非法侵占,如何降低甚至收回股权(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
关于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