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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所需材料清单(刑事申诉材料的附件可以手写吗)

admin1周前734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刑事案件申诉所需材料清单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刑事申诉材料的附件可以手写吗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家属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吗有何依据
  2. 二审申诉需要什么资料
  3. 刑事申诉的新证据由谁收集
  4. 请问申诉需要提交什么证件
  5. 刑事申诉材料的附件可以手写吗
  6. 刑事申诉中被申诉人是指哪一方
  7. 刑事申诉中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终审判决,检察院受理后如何办理

刑事案件家属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吗有何依据

你问题的中的问题:

1.刑事案件包含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两类人均有家属。从你的叙述中,猜测大概率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

2.你这里提到的“家属”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应该是“近亲属”,具体包含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分类两类:

1.近亲属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嫌疑人同意后产生的权利:如委托辩护,代为提起上诉等。

2.自主行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如拘留、逮捕知情权等。

辩护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1.辩护人的范围为: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3.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4.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价格鉴定、食品药品鉴定、淫秽物品鉴定、毒品鉴定和其他各种刑事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第199条至第203条对鉴定、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条件、鉴定注意事项以及鉴定人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233条至239条规定了鉴定、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人员、鉴定的批准程序及对鉴定过程的具体要求。

以上,供参考,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联系。

二审申诉需要什么资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纸张,字体规范,不得有彩色加大字体。申请书页面应清洁、简明,内容应围绕案件提出再审申请,不应有人身攻击等内容。

1、再审申请书(两份),并按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申请书相应副本。

2、自然人申请再审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代理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其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社区、单位推荐信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单位申请再审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员工代理的,还需提交该员工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备案表复印件。

3、民事案件申请人须提交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各一份;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须提交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驳回通知书的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法官核对后退还当事人,当事人提交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上不能有涂改、划线、写字等情形。

4、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准备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一审、二审已经提交过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自愿提供。(立案窗口只接收纸质证据材料,录音、照片、光盘等视听资料可直接交给该案的承办人员)

刑事申诉的新证据由谁收集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请问申诉需要提交什么证件

当事人的申诉范围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当事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对于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三)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的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它情形。四、当事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应向控告申诉部门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能够证明申诉主张的其它证据材料。五、当事人应当认真制作申诉书。申诉书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打印件,确实没有条件提交打印件的,也可以提交手写件。申诉书应当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服裁判文书的文书号、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申诉的理由,在结尾处签名或盖章,并写上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方便案件承办人及时联系。六、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申诉案后,移交本单位的民行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除必要的材料复印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七、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配合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干警收集、调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对证人、鉴定人等打击报复,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举证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八、申诉人在接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立案决定书”之后的15天内,必须提交证据材料。已经提交的,还可以补充其它材料。被申诉人在接到“立案决定书”之后的15天内,必须提出书面的申辩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九、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期限不提交证据材料,又没有正当理由,致使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当事人就可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对于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不审查。十、当事人在上述的期限里提交证据材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经人民检察院准许,可以延长适当的期限。经延长期限,提交证据材料还是有困难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十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出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不调查收集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清楚而没有进行调查的;(三)有证据表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判决该案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十二、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出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要调查的理由、内容和目的。十三、当事人如果需要人民检察院出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接到“立案决定书”的15天内提出,是否准许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刑事申诉材料的附件可以手写吗

当然可以手写了。只要是真实意愿的表现即可,手写和机打都可以。

刑事申诉中被申诉人是指哪一方

答:刑事申诉中被申诉人是指被告人。被告人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研究做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后被告人还是不服,多次写材料进行申诉,又提不出新的证据,这种被告人的申诉无有任何结果。

刑事申诉中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终审判决,检察院受理后如何办理

当事人的申诉范围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当事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对于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三)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的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它情形。四、当事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应向控告申诉部门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能够证明申诉主张的其它证据材料。五、当事人应当认真制作申诉书。申诉书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打印件,确实没有条件提交打印件的,也可以提交手写件。申诉书应当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服裁判文书的文书号、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申诉的理由,在结尾处签名或盖章,并写上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方便案件承办人及时联系。六、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申诉案后,移交本单位的民行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除必要的材料复印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七、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配合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干警收集、调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对证人、鉴定人等打击报复,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举证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八、申诉人在接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立案决定书”之后的15天内,必须提交证据材料。已经提交的,还可以补充其它材料。被申诉人在接到“立案决定书”之后的15天内,必须提出书面的申辩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九、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期限不提交证据材料,又没有正当理由,致使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当事人就可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对于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不审查。十、当事人在上述的期限里提交证据材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经人民检察院准许,可以延长适当的期限。经延长期限,提交证据材料还是有困难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十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出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不调查收集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清楚而没有进行调查的;(三)有证据表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判决该案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十二、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出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要调查的理由、内容和目的。十三、当事人如果需要人民检察院出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接到“立案决定书”的15天内提出,是否准许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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