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法律特征案例的问题,以及和泰安男子醉酒后冻死,两同桌饮酒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你怎么看?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泰安男子醉酒后冻死,两同桌饮酒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你怎么看?
-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区别?
- 衡阳常宁一中学学生嬉闹时挥舞棍刀,击中另一学生致其死亡,你怎么看?
- 无机械操作证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是否涉嫌犯罪
- 下述事件也算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更多内容详见描述?
- 负全责的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和过失杀人有什么区别?
- 女子被强奸后,逃走时被车撞死,是否构成强奸致人死亡?
泰安男子醉酒后冻死,两同桌饮酒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你怎么看?
“无酒不成席”!酒——向来就是我们餐桌上必不可少的东西,特别是重视酒文化的我们!朋友聚会,家人聚餐,红白喜事,婚宴升学宴,招呼领导,招呼客人……几乎!都懂得“烟搭桥,酒铺路”的道理。然而,酒喝多了,就会误事,甚至还有可能会惹上官司!这不,泰安因男子酒后冻死,两同桌饮酒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两年来,因在酒席上饮酒而饮出事的案例比较多,同时同桌饮酒的人因此招惹来官司也有多起案例!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当同一桌人聚餐,在举杯同庆,共度饮酒的同时,几乎都是没有谁会想到酒后会发生什么。一是因为酒精的兴奋作用;二是因为谁都要顾及面子上的问题;三是如果是陪领导,不得不打脸充胖子,挺着头皮而上的干劲;四是几杯酒下肚之后,就来个酒逢知己千杯少的少年情怀!
往往因为这样,就是最容易出事的!爱喝酒的人都知道,带着情绪去喝酒,那是很危险的喝法,因为情绪会直接影响到酒精的挥发程度,这就是为什么在情绪不好时,喝酒容易醉原因。
能在同一张桌上用餐,几乎都应该算是认识的亲朋好友,因为每个人对酒的吸收能力不同,所以对于因为同一桌的人饮酒,应该要随意,不要去对一个陌生的人劝酒,哪怕是自己认识的朋友,也不要劝酒。如果真要尽点招呼客人的意思,适当劝一下也无防,至于如何得视现场的情况来定。
而在此案例中,不知两桌子的饮酒者与醉酒男子的关系,也不知道是否因为两桌的人或一大部分的人都劝醉酒男子饮酒,而导致该男子醉酒后冻死……如果是这样,那给判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情有可缘的。但若因为是该男子自己倒酒自己饮酒导致自己醉酒后冻死,那他的行为就是与这两桌人是没有关系的。但是还是因为该男子的冻死而给判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该成立。
因此,对与否,得视现场的情况而定,因为判的罪名是否能成立,现场的取证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完)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区别?
题主面目清秀~黄色胡须颇有几分性格??!必大有作为!哈哈哈!
故意杀人是说有主管意愿,就是说杀人是他有预谋的行为,例如:抢劫杀人,你不给我钱,我直接把你杀死就是属于故意杀人,如果你把钱给我了就来跟我抢,我在情急之下不小心划到你喉咙,你死了。就是过失杀人,因为我本来没想过杀你的,这是主观与客观之分,量刑差别很大的。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衡阳常宁一中学学生嬉闹时挥舞棍刀,击中另一学生致其死亡,你怎么看?
衡阳常宁一中学学生嬉闹时挥舞棍刀,击中另一学生致其死亡,你怎么看?花样少年,命陨体育课中的长刀直刺,不应该发生的悲剧。
致死原因分析从常宁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来看:
“经核实:2017年12月12日11时23分许,郭某与李某亮在上体育课期间追逐嬉闹玩耍时,李某亮拿出所携带的一把棍刀挥舞,该棍刀从刀鞘中脱离,【击中】郭某的后背。事情发生后,老师和学校负责人紧急联系120到场急救,郭某经现场抢救无效身亡。”
然而,从视频看,现场几乎没有血迹。
刀具是一把30~35厘米的锋利长刀。
从伤口看,长度几乎与刀横径相等。没有划伤痕迹。
综合以上三点,刀伤的形成是刀尖垂直刺入。
至于刺入深度,测量的刀具也没有看到血迹,测量时似乎经过擦拭——而测量者似乎是警察,有破坏物证嫌疑。
基于以上分析造成死亡的原因不是外伤出血,而可能是:
第一,血气胸——但是也通常不会这么快死亡。如果最后被证实是血气胸,那么现场救治存在不及时不正确的问题。
第二,刀直接刺穿心脏,心脏破裂出血——这样的话,神仙也难救。
第三,刀刺穿大血管,内出血休克死亡。如果刺穿主动脉,跟刺穿心脏一样,当即死亡,神仙难救。
责任不管是因为以上三种原因的那种致死,可以确定的是,官方的通报在至少存在【轻描淡写】的嫌疑:“把长刀几乎垂直刺入”,描述成“(无意)【击中】郭某的后背”。如果不是刻意淡化事件,那么就是工作态度上忒特马马大哈甚至玩忽职守。
另一个关键点是,这样锋利的长刀,显然属于管制刀具。这种非法刀具,出现在学校不奇怪(社会风气使然),“亮剑”在体育课上就忒特码不应该了。
带教的体育老师,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至于责任性质,不敢多说。
学校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就地免职是不可避免的。
PS.(补充)看到有网友贴出当事学校的情况汇报函(不知真假),称:“拿着刀玩耍,不慎脱手从死者左后胸刺入”。
就是说,证实了答主此前做出的“刀尖直接刺入”的判断,也证明官方的通报在撒谎。
但是,说“飞刀”刺胸致死,这大有小李飞刀的“范”,似乎不大可能。既然学校宣称有录像为证,我们拭目以待。
无机械操作证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是否涉嫌犯罪
涉嫌犯罪。因为无机械操作证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意味着该人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操作培训,缺乏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因此在进行相关操作时所造成的伤害和后果应当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无机械操作证所造成的伤害和后果不仅是事故本身的责任,也可能是相关机构和个人审查不力、监管不严等责任的体现。因此,严肃追究无机械操作证相关人员的责任,不仅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增强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下述事件也算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更多内容详见描述?
都不构成过失犯罪。
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犯,只要不存在故意,误诊或医疗失误都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现代科学对人体认识不足,医生无法保证治好病人,如果追究过失罪,那就没人敢当医生了。
当然,如果证据表明错误可以避免,医生所在医疗机构或其本人须负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能证明医生医疗行为存在故意错误,那确实有刑事责任,但这属于故意伤害或杀人,并非过失。
中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盗窃者不能预见死而复生,也不存在谋害故意,所以对张二死亡不负责任。但他犯有盗窃罪,可能还有侮辱尸体罪(盗窃坟内或棺内物品)。
负全责的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和过失杀人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条竞合”的有关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介绍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不慎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简单说来就是因为一时大意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而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指在开车过程中因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然后一不小心把其他人给撞死了。在本质上,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违反交规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他认为自己应该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想把别人撞死。所以,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简单说来就是因为开车不小心,而把别人给撞死了。分析到这里,我想大家都会发现,其实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也同样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实是一种比较特殊和具体的过失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像这种两种罪名属于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是一种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叫做法条竞合。当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时,一般适用“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适用规则。
因此,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条,应当直接对行为人适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女子被强奸后,逃走时被车撞死,是否构成强奸致人死亡?
是否构成强奸致人死亡,一个关键点是,强奸行为与女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即构成。不存在,即不构成。
从问题来看,深夜,女的被男的拉到路边强行发生关系,完事后,女的趁男的穿衣服时逃跑,男的在后面追,导致女的撞车上而亡。
这个男的追女的行为,导致女的死亡。然后,就看男的为什么追女的?若是追上,还要进行再次强奸行为,强奸行为和女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了,那就是涉嫌强奸致人死亡了。
若是男的已经提上了裤子,说明强奸行为结束,男的追女的是怕她逃跑告状,这就是另一件事了。男的应该想到追女的,有可能导致女的意外发生,而他没有想到,还去追女的,造成女的撞网约车上死亡,这样的情况,符合过失致人死亡要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构成什么罪,就看男的追女的动机是什么?若追上,为了再次强奸,就涉嫌一个罪,强奸致人死亡。若去追,是为了阻止女的逃跑和告状,就涉嫌两项罪,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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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