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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男友见面犯法吗(肇事者要不要与家属见面)

admin4个月前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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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不想见一个女人的原因

男人不想见一个女人那肯定是不喜欢她,如果那个女人做了对不起男人的事情,男人跟他产生矛盾之后对她非常的厌恶,这辈子都不想再见到她。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男人的父母反对两个人交往,他本身性格比较懦弱,他听了父母的话以后自己也就不想再见那个女人了

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办理”有哪些法律问题如何防控其风险

不见面办理的法律依据

1、电子签名是否有效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由于我国的物权登记理论是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如此,首先要签订债权合同,然后当事人凭生效债权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经登记产生物权,其公式是:债权合同+当事人申请=物权。可以看出,合同在先,进入申请程序后才产生物权。由此,笔者认为,《电子签名法》中不适用的电子签名,是指不动产权益转让应在债权合同上的签字处分。在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过程中采用的电子签名,并不影响当事人在先前纸质债权合同上的签字。

再者,不动产登记是行政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书也就不属于《电子签名法》中的民事活动的合同或其他文书了。所以,《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不动产权益处分不适用电子签名,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并不限制,不动产登记申请中的电子签名应该是有效的。

2、申请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般的学者都认为,只要申请人登录了登记中心的公众号、网站申请,就可以理解为已到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申请了。但有人提出,由于是网上申请,工作人员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询问,万一是别人胁迫的呢?网上申请无法区分其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笔者认为,首先应确认申请人的身份识别,通过实名的身份认证确认当事人身份后,可以在网上在线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相应询问,申请人可以在网上作答。比如,对于风险较大的处分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可以通过预约视频的方式,进行在线询问。

至于是否存在胁迫行为,胁迫行为应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要区分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让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来甄别是否有胁迫行为的确太难了,就是让申请人到办公场所现场进行申请,也很难说没有胁迫行为的发生,所以说,网上申请与胁迫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们只能在具体操作时尽量注意这个细节。

3、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有人提出,由于我国不认可物权登记的无因性,登记原因文件的真实有效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申请人在登记过程中不见一次面,提交的都是网上传输材料,真的很难确认是真实有效的。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登记过程中,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登记资料,为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比对一致的复印件。同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于是有人提出,为了达到不见面的目的,要求申请人将原始材料邮寄至登记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现阶段,条件暂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邮寄也是一种比较妥善的方式。

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应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若与相关部门实行实时互通互联,就能获取相应登记需要的资料,与申请人网上传递的材料进行相应比对,就能核验其真实性。不见面办理的目的是提高效率,便民利民,而往返的邮寄只能增加不必要徒劳和成本。

推进步骤建议

1、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登记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涉及物权变动的登记类型,另一类是涉及物权变动的登记类型。在涉及物权变动的登记类型这里面中,又分为两种情况,就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在不涉及物权变动的登记类型当中,主要包括:更正登记(不涉及权利主体)、异议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以及部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主体)等;

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依据《物权法》第28、29、3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的不动产首次(注销)登记、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登记、继承登记等等;

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是以生效法律行为为基础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买卖、赠与等)、抵押登记等。

2、不动产登记风险区分

在我们的实务操作中,由于第一类登记类型没有发生物权变动,不影响物权本来的变化,因此带来的风险也较小。比如,异议登记只是告诉第三人,原来的物权登记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第二类的第一种情况,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此类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比如,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建造人就取得房屋所有权;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形成判决的法律文书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不动产遗产的物权。以上非法律行为的物权的产生,无需登记,物权变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登记只是为了处分的需要,因而风险也是比较小。

第二类的第二种情况,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此类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要有效的法律行为(双方、多方法行为)为基础,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仍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比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了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这一类物权变动中,法律行为有效,原因文件真实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因为材料的不真实,就可能会给不动产登记带来较大的风险。

3、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特殊性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应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但由于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的特殊性及其固有特点,在不见面登记风险评估中,可以单独予以考虑。

其一,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涉及量广面大,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占到接近40%以上的比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更能体能便民、利民宗旨,假如这一种登记类型能达到不见面登记,对群众与登记机构都是非常有益的;

其二,虽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只要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房管商品房备案系统、税务等互联互通,查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有效性还是比较方便;

其三,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购房户可以委托银行或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均可以达到不见面还登记的效果。

4、推进建议

根据以上对不动产登记的分类以及风险分析,按下列顺序予以逐步推进不见面不动产登记:先实行商品房转移登记、非物权变动的不动产登记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待条年成熟时,再实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不动产登记类型。

风险控制

若只考虑安全,不考虑效率,不能很好地促进物的流通,有违《物权法》的精神;同样,不考虑安全的效率,也不能很好保障物的归属,一样是有违法律精神;不动产登记在改革过程中,任重而道远。

不见面不动产登记,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要提高效率,肯定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如何控制风险,应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1、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部门,首先应整理好不动产基础数据,其次,应由当地政府牵头,数据联网,多部门联动。让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核对申请人身份以及相关部门出具或备案的原因文件,通过互联网+新模式,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2、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群众,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让群众逐步接受,建立诚信体系,能严惩不诚信者,对于不诚信的行为,让之望而生畏。

3、从社会对不动产不见面的认可度方面,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让不动产不见面的法律依据能得到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认可。

4、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能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尽量建立不动产登记的赔偿金制度,赔偿金制度不是不动产登记人的保护伞,相反,他能让不动产登记人更加打开思路,积极探索创新,开创新的未来。

单男见面算违法吗

只是见面,不做出格的事应该不违法吧!

肇事者要不要与家属见面

最好不要,因为肇事者家属的亲人已经受伤了,心里特别难过,特别气愤。然后就肯定当时会特别的冲动,常言道:冲动是魔鬼。如果这时候你与肇事者家属见面的话,那可是针尖对麦芒,很可能起更大的冲突,场面无法控制。这样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所以还是三思而行,最好不要见面。

夫妻约会犯法吗

这个问题本身问的就有问题

夫妻约会当然不会犯法,就算两个人不是夫妻约会也不算犯法,两个未婚的成年人进行约会是正常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其次如果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的前提下,两个人进行约会,也不能算犯法,只能从道德层面上对他们这种行为进行谴责

情人不能见面还有相处的意义吗

情人不能见面就没有什么相处的意义了。毕竟找情人就是为了排解心中的空虚寂寞。如果两个人都不能见面,那有什么意思呢,而且情人本来就是一个不光彩的存在。这种关系本来就是不正当的。会影响别人的家庭。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还可能会造成违法。

第一次见面可以主动抱男朋友吗

抱与不抱看你喜欢对方的感觉了。如果对男朋友一见钟情,有种想处下去的冲动,可以尝试主动拥抱对方,快速拉近双方的距离。

关于不和男友见面犯法吗,肇事者要不要与家属见面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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