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这个问题,行政处罚法2021第25条释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行政单位罚款上缴财政怎么处理
- 刑法中的追缴违法所得强制执行没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判缓刑期满,之前向法院缴纳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钱款可以退吗
- 行政处罚法2021第25条释义
- 违法行为依据和行政处罚依据区别
- 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要怎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释义
行政单位罚款上缴财政怎么处理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刑法中的追缴违法所得强制执行没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细化,主要有如下内容:
1.明确了受案范围和条件。《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具体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程序。
3.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从刑事诉讼理论看,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未对没收程序规定审理期限,为了及时审结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但是,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判缓刑期满,之前向法院缴纳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钱款可以退吗
1、保证金存在公安机关的指定账户,拿着判决书或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直接去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2、如果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法院可能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行政处罚法2021第25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依据和行政处罚依据区别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第四,处罚种类不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要怎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释义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都属于营利性的服务行业,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各种娱乐场所和娱乐项目也不断出现,如卡拉OK厅、练歌房、洗浴中心等等。
由于人们抵御不健康生活方式的能力不强,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投机钻营,不择手段地在这些营业场所提供色情服务、赌场以及吸毒条件等进行非法经营,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自己经营的旅馆为顾客提供性服务。有的向客户出售“摇头丸”等毒品。
公安机关查处时,经营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这些违法活动逃避法律追究。为了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制定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同时,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规定依照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改《刑法》,将决定的这一规定纳入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即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与刑法相衔接,本条对上述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活动中遇到的影响执法的类似情况,本条又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活动时,上述单位的人员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
本条所说的“单位的人员”,指的是在这些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单位的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经理等,也包括单位的职工。
“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是指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将行动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告知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既包括向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也包括向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查处的部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
无论在哪一阶段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以使违法犯罪分子隐藏、逃避查处的行为,都应按本条的规定处罚。“通风报信”,包括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通过打电话、发送短信息、传呼信号和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等。根据本条规定,对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涉及到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如果通风报信的行为属于单位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罚外,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单位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处罚的,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部门仍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规定的条件是,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通风报信的行为是明知的行为,也就是说,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事先知道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消息,并将消息告诉违法犯罪行为人。
3.如果这种消息是从公安机关有关人员那里得知的,即公安机关的有关警察通风报信的,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K,关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和行政处罚法2021第25条释义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