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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偷改病历犯法吗北京(涂改病历违反什么法律)

admin1周前744

很多朋友对于医院偷改病历犯法吗北京和伪造,涂改病历违反什么法律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去医院调取病案的流程

去医院调取病历的流程分为调取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两种情况。若调取门诊病历可以携带本人的就诊卡和身份证,去医院门诊调取电子系统病历即可。

若调取住院期间的病历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住院期间的资料到医院的医务科去申请,医务科同意后可以去病案室调取病历。

被医院误诊,打官司索赔需要哪些材料

还是和解算了吧。唉!诉讼……

一味纵容袒护医院,使得医务人员丧失提高技术水平、十分注意义务的动因,事故频发,导致医患暴力冲突不断……

同一法律事实,截然相反的乌龙判决。

——“拔错牙”,任性违规裁判

“断牙还在,后面好牙没了”。“拔错牙”是茶余饭后小品相声的笑谈,但2015年元旦,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一位平民寇义林身上真实发生了,由于当地怀来县医院“拔错牙”,造成一侧牙齿丧失咀嚼功能,无法按原计划配置双端固定桥烤瓷牙了(其他口腔医院检查诊断,修复需行种植牙及植骨术,首次费用近6万元),医疗鉴定“不应当拔除”(北京的法院判“不拔牙对”)。怀来县医院不致歉、只愿赔10000元;由于医院没有书写“纸质病历”和“拔牙手术知情告知书”,患者响应时下号召,理性维权诉讼至怀来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但一审办案人竟找涉事医生用手机拍摄电脑前台屏幕,违反电子数据取证规定,违法调取虚假的电子病历,并据此判决“好牙拔的对,未拔断牙是漏拔”判只退费385.05元;二审又“独任审判”“不公开宣判送达”;再审申请审查10个月严重超审限敷衍驳回,光裁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就堪比“老牛拉车”行走了三个月之久!患者诉讼至今四年多,不但医院未退赔分文,就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也未退分文(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医院全部负担)

大陆成文法系,一界之隔的北京/河北,出现如此截然相反的奇葩判决,使这位患者好像当年的“小白菜”……

新浪微博:议不反顾者

https://m.zjurl.cn/answer/6752714243251896588/?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75271424325189658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548c87cf0102yukw.html

住院病历档案可以提几次

住院病例调取复印没有次数限制,一般医院患者的病历至少保存50年,像北京协和医院还保存有100多年前的病历。患者可以拿身份证以及病历号到医院的病案科办理住院病历的调取以及复印。如果是患者家属代办,可以拿代办人和患者别人的身份证办理。

伪造,涂改病历违反什么法律

关于病历的书写和修改,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医护人员修改病历必须按照该规范进行,否则就是不正规的修改行为,这是当前涂改病历出现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涂改病历后导致什么结果?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陋习,往往要使自己和医院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法律风险:

其一是行政处罚的风险: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涂改病例行为破坏了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不管其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方都应当都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这种处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后者规定主要针对执业医师个人的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其二是刑事处罚的风险: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医护人员的话,其涂改病历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如此以来,涂改病例要冒承担刑事处罚的风险就大大增加了。

其三是民事赔偿的风险:涂改病历的医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种认为只要涂改病历,医方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民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如果涂改病历没有给病人造成损失,也就没有赔偿的依据。涂改病历行为在什么情况下要负民事赔偿?目前在医疗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病方对涂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一旦这种主张被法官采纳的话,医方就会失去举证机会,导致举证不能,医方会因此在诉讼中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现存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涂改病历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责任,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病历涂改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说,医方承担涂改病历行为所致民事责任的前提只能是涂改行为导致病历内容失真而丧失其证据作用,致使医方在医疗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离开这个前提,就没有让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了正确处理涉及涂改病历的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被修改的情形,患者一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涂改或修改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患者一方先申请文件检验。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值得在更大范围里推广,或上升为更高一级的审理原则。

电子病历是否有法律效应

非常感谢您的问题,首先说明一点,在官方文件中,没有“电子病历”一说的,“电子病历”只是我们的简称、一些新闻报道中为了方便广大群众理解才这样说的。如以官方文件为准,称之为“病历的无纸化”。但是一些医务人员、一些不太熟悉法规的医院,直接说“电子病历”,这在私底下讨论说是可以的,但是到正式发布文件时,这样的说法是不合乎卫计委的规定。即使是在北京的天坛医院,是电子病历最先试运行的医院,也不敢说“我们医院已经实行了电子病历”,也只是说“我们医院在试运行病历的无纸化”。包含北京的一些其他大医院,在其官方文件中也没有“电子病历”的说法,也是“病历的无纸化”。

现在“电子病历”正在试运行,一些医院同时有病历存档和给患者的纸质病历,两方面是同时具有的。判断医院是不是在试运行电子病历的一个标志是打印出来的所有病历是不是还需要医师的扣章、签字,包含给患者、患者家属的医嘱等,如果有任何一页是有医师的手写签字,那么这个医院连电子病历试运行算不上的。其实,说句实话,只是我个人的观点,现在全国没有哪家医院完全实行了电子病历。电子病历是在2017年开始实行的,到现在连两年的时间都不到,真的没有那么快。包含我的一些朋友发给我打印出来病历让我看时,连电子签名都没有,真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病历。

如果您是出于到医疗单位、工作单位等地方报销,需要凭证时,您自己在医院的收据以及打印出来的病历,就足够了。即使是自称为电子病历的医院,也是提供病历的复印的,只是您可能要出复印纸张的钱,很少。如果您是想走法律途径,那么关于电子病历的有关情况您最好是问一下医院的医务部,他们是对病历有解释权的。关键点是到底是不是电子病历。我所回答的知识我个人的意见和看法,仅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学界杜华阳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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