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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admin3个月前461

其实公共场所禁烟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公共场所禁烟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公共场所禁烟到底行不行
  2. 有什么好的措施,可以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3. 公交站台作为公共场合,虽然不是室内,也应全面禁烟,你同意吗为什么
  4. 违反公共场所禁烟,主管部门是谁
  5. 怎样才能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6.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7. 电子烟在公共场所被禁烟,你支持吗

公共场所禁烟到底行不行

虽然我是抽烟的人,但我支持公共场所禁烟。

有什么好的措施,可以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你好,公共场所理应执行国家规定,《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禁止吸烟。

遇到不自觉吸烟者,应该立刻劝阻,这是大家的责任。

作为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公共场所吸烟者,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北京市举报热线是12345。

监督和保护环境,是广大民众的责任,即保护自己,避免受二手烟毒害,又宣传了我国禁烟的规定。

我国是国际禁烟缔约国,为了减少癌症的发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一方面为国际作表率,也为我国减少肺癌及其它癌症发生率作努力,禁烟令的发布,为人民的健康长寿,保驾护航。[来看我][来看我][赞][赞]

公交站台作为公共场合,虽然不是室内,也应全面禁烟,你同意吗为什么

我佛慈悲!一根烟而矣,大街上的汽车排气管有几根?

违反公共场所禁烟,主管部门是谁

一、多部门联合管理:即卫生计生(计卫委)、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

二、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怎样才能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国情不一样,执行起来肯定不会有实质性效果,新加坡有便衣,每天都在路上走,抓到就罚款,我们大中国慢慢的等全民素质提升了也会好的!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电子烟在公共场所被禁烟,你支持吗

关必烟厂不须农民种烟,想林泽学虎门消烟一看谁抽烟杀头,去消烟草经效专卖国家要立法,就没人抽烟了,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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