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如何认定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合同中什么是格式条款,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
- 合同书是什么样的格式才算合法化和有法律效力
- 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 如何认定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 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中什么是格式条款,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下列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书是什么样的格式才算合法化和有法律效力
http://www.lawbase.com.cn/LAWDATA/search.asp?id=g
上面有一些合同范本
不过最好还是咨询律师会好一点
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一、、有效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此外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法律的规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二、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这种代理的后果有被代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为无权代理,但因有代理权存在的表征及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而将此种代理作为有权代理予以处理,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例如,有公司的业务员,超出他的权限与人签订合同,就属于表见代理
如何认定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有:
1、格式合同中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无效;
2、格式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有效。
认定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有以下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一、格式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二)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三)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四)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五)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是有效的,但如果合同条款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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