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居住权需要费用,以及房子办居住权要钱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房子有居住权怎么处理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包括水电使用吗
当然包括,该占有和使用权也包括了对房屋进行改良和修缮的权利。但是,应当注
意的是,居住权与租赁一样,居住权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重大结构改变。
合理使用和负担必要费用。居住权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按照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同时,负担居住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一般包括水电费、管理费等。
房子办居住权要钱吗
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首次办理免费。补办需缴纳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什么是居住权的房子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第六、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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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目前,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居住权合同范本
范本一
居住权设立合同
甲方(所有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居住权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居住权设立事宜,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住宅情况
1.1本合同中约定的“住宅”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住宅):(以附件不动产权证为准)
(1)坐落地址:
(2)不动产权证号:
(3)登记所有权人:
(4)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
(5)装修情况:
(6)房产结构:室厅卫
1.2下列范围不在本合同约定的“住宅”范围之内,无论其是否在房产证登记范围内:
第2条居住权期限
2.1双方确认,居住权期限以下列第项约定为准:
(1)固定期限:共计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不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
2.2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居住权合同。
2.3甲方应在上述居住权期限开始之日前将住宅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3条居住权费用
3.1乙方取得本合同约定的居住权,应按下列第项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
(1)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费用,即乙方无偿取得居住权。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共计元。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元,居住权登记完成后日内付清余款。
(3)乙方应按年向甲方支付费用。
费用标准:每年元。
支付方式:首笔费用元(对应期限:),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以后应在每年月日前支付下一年度费用。
3.2无论是否无偿取得居住权,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或取得居住权的其他条件,乙方应予遵守。
3.3住宅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电话、网络、居住权涉及的税费、室内设施维修费、房产税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4发票:如乙方要求开具费用发票,则由此产生的税费应由乙方承担。
3.5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4条居住权登记手续
4.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居住权的登记手续。
4.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权登记机构完成居住权登记手续。
4.3居住权登记手续费用由方承担。
第5条居住条件及要求
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住宅对外转让、抵押、处分等,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居住权。
5.2该住宅不属于乙方的可继承财产,乙方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乙方的居住权。
5.3关于住宅的出租,双方确认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住宅全部或部分对外出租;
(2)乙方有权对外出租并取得相应租金收益,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居住权期限。
5.4在不影响乙方居住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住宅进行出售、抵押等处分,乙方应予以配合。
5.5乙方取得及享有居住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5.6关于甲方或特定人员使用住宅的特殊约定:
第6条居住权的撤销与消灭
6.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撤销居住权:
(1)故意侵害甲方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甲方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逾期支付居住权费用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15天的;
(4)擅自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的或将房屋转让、抵押、处分、出租或转让使用权的;
(5)房屋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过错致使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6)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
(7)拒绝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维修的;
(8)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或整改的。
6.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居住权消灭:
(1)居住权期限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4)房屋被征收的;
(5)房屋灭失的;
(6)居住权被撤销的;
(7)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
6.3居住权撤销或消灭后,双方应在撤销或消灭之日起7工作日内完成居住权注销登记。。
6.4乙方应于居住权撤销或消灭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迁离并向甲方交回住宅,并保证房屋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第7条住宅装修及维修
7.1双方同意,住宅按现状移交给乙方(现状以附件图片为准)。
7.2居住权期限内,乙方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对住宅进行装修及改造,但不得改变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不得损害住宅使用。
7.3居住权期限内,乙方装修房屋或增加房屋附属设施的,装修添附及相关附属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住宅及原有附属设备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居住权期限内,乙方负责住宅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2)居住权期限内,甲方负责住宅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7.5甲方也可以提前通知乙方,自行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7.6住宅如被拆迁,本合同及居住权相应终止,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所有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或处置,除住宅中由乙方添设的设施对应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以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补偿。
(2)所有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或处置,但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如有),并向乙方额外补偿元。
第8条违约责任
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相应的居住权:
(1)乙方将住宅转让、抵押、处分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将住宅对外出租的;
(2)乙方转让居住权的;
(3)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行为,或是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的;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或整改的;
(5)乙方不合理使用住宅,导致或可能导致住宅严重损害的;
(6)其他:。
上述情形下,乙方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2如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回所有居住费用(如有),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甲方对住宅的处置,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住宅的;
(2)甲方未按照约定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逾期超过2个月的;
(3)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
(4)故意阻碍或影响乙方按约定使用房屋的;
(5)其他:。
8.3甲方逾期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应按每日元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8.4本合同解除或居住权撤销与消灭后,乙方逾期交回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屋市场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8.5在出现第6条的任一情形下,应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以及相关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8.6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如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了居住费用,则居住费用应按乙方实际居住年限对应约定的整个居住权期限年限的比例折算,剩余部分由甲方退还。
第9条通知和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并作为诉讼时的送达地址。
9.2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电子邮箱方式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10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1条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指印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与补充协议为准。
11.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侵犯居住权的法律后果
居住权的居住权遭受侵犯的,居住人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可以向法院提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频图片等的证据,证明居住权遭受侵犯造成的提失,要求侵权人赔偿。
1: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2: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3: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永久居住权怎么办理
1、市民需要到地级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领取相关审批表。
2、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填写表格并且进行盖章。
3、携带填好的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再次审批。并进行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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