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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举证责任(谁应该来举证?)

admin1个月前674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借贷纠纷举证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的知识,包括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原告不认可,谁应该来举证?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2. 民间借贷现金交易没有举证2023年打官司能行吗
  3.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4. 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原告不认可,谁应该来举证?
  5. 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被告反驳需要举证吗?哪些情况举证责任会倒置?
  6. 借条涉及第三方债务可以举证吗
  7. 借条式诈骗怎么去举证,受害人苦不堪言?

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分歧观点】:因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产生的不同观点是:一、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高某对乔某所举证据提出否认抗辩,即未提供证据否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又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举证责任,法院应依据原告的举证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被告如否认,应视为该借条存在瑕疵,原告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继续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该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一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乔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就应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借条真实性的,应当由提交借条的一方申请鉴定。

设定这样的举证规则,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民间借贷现金交易没有举证2023年打官司能行吗

不一定能行。原因是,民间借贷现金交易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在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将有助于相关当事人在打官司时提供证据。但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模糊,或是存在一定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很难获得法律保护。此外,2023年的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或许又会有所不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会有一定影响。为了避免未来的法律风险,建议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借款协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有信誉保障的借贷平台,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免将来陷入纠纷无法维权。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的贷款人往往仅凭借条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在借款人对此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具体数额有合理而充分的异议时,应由贷款人对所借款项交付情况及交付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贷款人不能证明,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原告不认可,谁应该来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主张借款存在,需要首先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合意,同时如果是大额借款,还需提供支付凭证,证实借款已经履行,比如转账凭证。

原告完成举证责任后,被告如果不认可,有两个方向辩解。第一,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比如举证证实双方是合伙做生意,并提供合伙协议。

第二,辩解借款已经偿还。比如提供相对应的还款明细,证实借款已归还。

总之,原被告双方都应就自己主张举证。如果被告一味否认,并未举证,那么将会承担败诉后果。

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被告反驳需要举证吗?哪些情况举证责任会倒置?

依我之见一一

“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谁主张丶谁举证”,这就是诉讼原则。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诉讼丶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案件“三大诉讼”其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诉讼,即公民丶法人之间基于其利益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商诉讼控告被告违背民事承诺或法律法规规定之义务的诉讼,作为主张被告违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举证”,就是当庭通过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举出各类证据,并经法庭质证确认方能成为定案证据。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丶谁举证”所说的举证义务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诉讼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诉”,那么,针对“反诉”而言,被告方此时负有向法庭提供反诉证据的法律义务。同时,民事诉讼中也有”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抛物”案件警方无法确认抛物者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被怀疑者需“自证清白”,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再者,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类似于原告也依法负有对自己独立请求权之主张举证之义务。

二,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之法律原则,“公诉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起诉权丶批捕权丶法律监督权)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机关丶社会其他组织的干预。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证明犯罪的唯一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抢劫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来证明犯罪,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此权利,也无此义务。

然而,公诉类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该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和特殊违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类”类行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枪支丶弹药丶爆炸物丶精神类管制药品丶毒品……等“持有类”的上述公职人员的巨额现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违禁物品”被查获的,被查获的上述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举出证据来证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来源的责任人和义务。办案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其持有人如实供述其持有的来源,否则,“持有人”依法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诉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法”的法律依据,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据(依据就是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将会承担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决定,并司法建议追究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俗称也叫“举证责任倒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借条涉及第三方债务可以举证吗

借条涉及第三方债务可以举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审判实践中,出借方与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借款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这就是强有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借据或借款合同,原告仅以口头借贷关系为事实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说说原告提供借据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抗辨证据导致案件复杂,导致借款关系难以认定的,法院在审理中就应当注重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例如,当事人之间以口头形式达成借款协议的,应当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原告陈述的,对出借方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认出借人陈述的,则无法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这一点,关键要慎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既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予以充分审查,又不要忽视其他相关证据,确保在证据形成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借条式诈骗怎么去举证,受害人苦不堪言?

你是被人借钱了对方没能力还?如果你能提供借款人向你提供了虚假的资产材料用于向你借款就可以定性为诈骗。明知无能力还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应认定为诈骗行为。对方可能借了不只你一个人,如果联合起来告就相对容易一些,只是定罪之后你的钱就更不好要回来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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