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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犯罪人与传唤证人的区别
传唤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证人不能传唤,只能通知,通知不带有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侦查询问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或工作证件。刑事侦查中调查询问的方法,在实践中又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走访式。侦查员在刑事案件发生或案情所涉及的范围里,对应调查询问的人员,要深入到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场所进行个别的走访,这种就是走访式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走访式”调查询问的优点,是方便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侦查机关陈述或提供证言,也能消除或减轻询问对象不必要的紧张情绪,以利于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2.开座谈会式。这种公开调查询问的形式不是对已经确定的证人、知情人所采取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它恰恰是为了发现被害人、证人、知情人或为开辟刑事事件侦查的线索来源或为证实、解决侦查中遇到的某些专业性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公开调查询问的形式,多是在侦查机关采取摸底排队的侦查措施时同步采用。但应十分注意,开座谈会式的调查询问方式,只是对基本情况的一种调查了解方式,以达到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发现案件知情人的目的,而在对事件知情人、证人询问有关案情时,只能单独进行,不能违反询问证人要单独进行的原则。
3.通知询问式。对询问对象,事先通知他们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进行调查询问,即是通知询问式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这种询问形式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形成的。在重、特大案件侦查中,若是在被害人、证人的单位、住所进行询问,有不便之处,如容易发生外界的干扰或者泄露案情,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证人安全。所以,通知询问对象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实行调查询问能够避免上述不利因素对询问效果的消极影响,保障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
司法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必须出具工作证?其他司法证明,证人必须如实回答,实事求是的向司法机关详细报告自己所知道的情况。
刑事案件立案前可否询问证人
刑事案件公安局机关首先得立案,立案以后才能侦查,也就是说只有立案以后才能调查取证,讯问嫌疑人、当事人以及证人。
如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没有正事立案以前进行侦查活动,比如询问证人等调查活动,就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属于违法办案,是违纪行为,要受到纪律处分的
刑事案件证人询问一般多少次
这个问题没有非常原则性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需要询问证人的次数是根据嫌疑人的交代和证据链是否事实清楚,经得起质证。我认为是一至两次是比较适宜的。
证人证言一定要实事求是,前后两次询问笔录也要相对稳定,这个对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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