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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迁新规(成都市首付比例新规)

admin3个月前321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成都市拆迁新规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成都市拆迁新规以及成都市首付比例新规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都高新区中和镇今年有棚改吗

根据已有的信息,成都高新区中和镇老衔花鸟街有拆迁计划,但是具体拆迁时间和计划可能会受到政府政策、资金、规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具体的拆迁计划可能会发生变动。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官方信息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拆迁信息。

二、2009成都市武侯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成都市武侯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内,只为其办理户口农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第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二)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理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实现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相互结算:(一)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其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三)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第二十五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农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三、成都市安置房修建标准

1、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容积率可根据地块实际状况适当提高,

多层原则上不高于2,建筑密度不大于35%,一环路以内绿地率不小于25%,一环路以外绿地率不小于30%,应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透绿;建筑总层数宜为6层或6+1层。跃层部分面积不得大于建筑底面积的50%.

2、露天汽车泊位原则上宜按户数的30%以上设置。

套型标准:拆迁安置房住宅设计应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室内应设置电话、电视、空调、综合布线等各类插座。

2、所有给水管道(UPVC管)预埋到位,排水管道(UPVC管)应根据设计规范设置。

3、入户门宜采用防护门,套内门采用木门;窗户采用新90型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地面均为豆石地面:厨房、卫生间墙面宜采用300x200面砖:厨房内设水槽及炉具搁板,卫生间设淋浴器、蹲便器。

5、外墙面采用外墙乳胶漆。规定设置露天儿童娱乐活动场所及老年人活动聚集地、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站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垃圾集纳设施、自行车棚等。

6、建筑立面处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景观的要求。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四、成都预制板房拆除的最新政策

最新政策:对于不能居住的房屋,有破损或者由于近年来的余震导致房屋有倾斜破损的情况下。政府将一一拆除后给与目前成都预制板房的价格,进行现金或者购买新房进行补贴。

五、四川省拆预制板房政策

预制板楼房拆除国家政策从2022年开始,国家住建部发布通告,预制楼板房将被全面拆除。对于旧改和拆迁,破旧小区如果能够继续住人,政府会下令对其旧改,包括粉刷外墙、修缮水电路以及加装电梯。大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如果是加装电梯,要看当地政策,看是否需要住户承担一部分。

OK,关于成都市拆迁新规和成都市首付比例新规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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