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Xxian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结婚了,结婚了,婚后还和老人住在一起。由于家庭困难,最小的女儿在很小的时候就被收养了,从此杳无音信。小儿子在崇明农场工作。
1990年春节后,大女儿向居委会反映,崇明弟弟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老人年近80,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一年要住院几次。大女儿既要照顾老人,也要照顾自己的孩子,还要承担老人的住院费。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很困难,需要弟弟分担赡养的责任。居委会接到报告后,经过调查,认为大女儿反映的情况属实,建议合理,于是联系崇明的小儿子,要求他赡养老人,但遭到拒绝。小儿子认为与家人分居时放弃了继承权,王Xxian的财产由大女儿独自继承,赡养老人应由大女儿独自承担。经过多次协调,还是没有结果。所以双方关系很僵。
居委会为了维护老人王Xxian的权益,咨询了区司法局,决定支持老人起诉。法院受理后,法官向小儿子解释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其行为违法。经过批评教育,小儿子承认错误,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于是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搬到小儿子家,小儿子负责日常生活,大女儿每月补贴生活费100元,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评论:
处理这个案件的结果是正确的。
中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项法律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时,子女应支付生活费;父母生病不能自理时,子女要好好照顾,让老人安度晚年。这种赡养义务既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也是赡养人的法律义务。支持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婚姻法》,《中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所有这些都表明,孩子有义务赡养父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种权利只有在继承人丧失法律规定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取消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实际享有。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赡养人的义务,必须履行。正因为如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大女儿和母亲生活在一起,负责老人的日常生活,生病时给予充分照顾,履行赡养义务。但年幼的孩子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显然是错误的。至于小儿子,强调他在与家人分离时放弃继承权就更不对了。家庭财产分割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它是根据平等、养老、抚养子女的原则,对原共有家庭财产的独立所有权行为,与被继承人死亡后的分割遗产行为完全不同。家庭财产分割不会涉及继承,更何况《继承法》第25条已经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遗产被放弃,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