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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能否追加被告(2021版行政诉讼法哪里修改了)

admin1周前979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行政诉讼中原告能否追加被告的一些知识点,和2021版行政诉讼法哪里修改了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被执行公司一直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 事业编制有可能转为行政编制吗?要怎么转?
  3. 2021版行政诉讼法哪里修改了
  4. 行政机关事业编的工勤人员能转岗到管理岗位吗?
  5. 行政中心是做什么的
  6. 政府行政机构聘用人员会有转正的机会吗?
  7. 行政、事业单位内的自收自支类人员如何改革

被执行公司一直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事业编制有可能转为行政编制吗?要怎么转?

事业编当然有可能转行政编,虽不多见,每年切切实实在身边上演。

一、事业编转行政编的政策依据

事业编转行政编是有政策依据的。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中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与国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和转任,即:国企和事业单位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形式调入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置换为行政编制即公务员。具有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也可以转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

二、事业编转行政的方式

有三种:

一是调任。

前面说了,通过调任的形式进入公务员队伍。调任的条件一般是:

1、年龄:45周岁以下,处级可以放宽到50周岁。

2、学历:大专以上学历,地市级以上机关不少要求本科。

3、调任资格:管理岗要求在事业单位取得副科以上职务,专技岗要求副高以上职称(县区部分可放宽到中级职称)。调任地市级以上机关担任处级职务,要求副高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任地市级以上机关科级职务,要求副高一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任县区科级领导职务,要求中级3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4、其他条件:有行政机关接收,接收单位有行政编空缺,原单位同意放人。

5、辅助条件:其实也是决定条件,必须有领导助力,否则符合条件也白搭。

二是公选。

各地有行政职务空缺,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可以报名,通过笔试、演讲等方式进入组织考察视线,即可调入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置换为行政编制。

三是换届。

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可以通过换届选举的方式进入乡镇领导班子,转为公务员身份。参加换届选举的事业编制人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有乡镇工作履历,且任职满四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

以上三种是目前事业编不通过考试可以直接进入行政机关转公务员的唯一方式。

三、事业编转行政编的基本程序

事业编通过调任等方式进入行政机关,一般都要求经过编委会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在上会研究前,机构编制部门还会对拟调任人员进行必要的三龄两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调任条件,确认符合调任资格后再递交编办会研究,编办会研究同意后报编委会研究。编委会主任是当地党委主官,副主任由行政主官、组织部长、秘书长等兼任,都是当地的核心领导,工作事务比较多,很难凑到一起,因此编委会一般是一个季度开一次,有的甚至是半年开一次。因此,事业编要调入行政机关任职,需要一定的周期,短则三月,长则一年,必须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2021版行政诉讼法哪里修改了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等等。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事业编的工勤人员能转岗到管理岗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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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工勤人员到底能不能参公?

工勤人员原本是在事业单位工作,部分事业单位参公变成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后,工勤人员就变成了大家常说的“参公工勤”,但其实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只是执行了机关单位工勤的工资制度,并不是这部分人员直接跟单位一起参公了。

但在单位已经参公,自己岗位又没办法参公的情况下,转岗确实是不现实的,如果是在纯事业单位里,工勤岗是可以通过转岗考试转到专技岗或者管理岗的,但在参公单位,工勤人员不可能直接转成行政或执法岗位,这一点也是一直被大家诟病的漏洞,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但如果题主目前享受的是机关单位的工勤工资,其实在一般情况下来说是比事业单位工勤工资好的,甚至比部分管理岗的工资待遇好。所以如果是纠结待遇问题的话,其实保持目前状态也不差,但如果是纠结工作内容问题的话,建议可以和上级领导反映下情况,看单位内部是否有办法调整。

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发表不同观点。

行政中心是做什么的

1、行政中心是地方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而设立的一个综合服务场所。换句话说就是地方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各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

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一些行政中心对其原有(指上一条定义)的职能进行了拓展,如:招标投标、政务信息查询、便民利企服务等。

政府行政机构聘用人员会有转正的机会吗?

不会。

首先,我们来想一下为什么行政单位会出现聘用人员呢?是因为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多,行政单位的工作量剧增,这时候有人就问了,那为什么不多招考一些工作人员呢?这个问题不是像我们想的那么简单。一个地方行政编制数量是有严格的限制的,编制的总数、增减、变动,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需要很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层层申报审批。绝不是一个单位几个领导可以决定的了的事情。工作量大,在编人员又无法短时间大量增加,这种情况下,聘用人员是个很好的缓解工作压力的办法。

其次,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公务员,招聘的过程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需要经过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政审和公示等环节,经常要持续好几个月才能完成。而临聘人员招聘流程相对简单,时间更短。

当然,现在一些地方针对警务辅助人员,重大立功可以特招入警,这是针对特殊职业,一般的行政单位并没有这样的政策。但是重大立功的概率太小,还不如踏踏实实通过考试成为公务员。

综上,公务员的招聘都是依照法律程序来的,目前并没有临聘人员转正的相关政策,所以,要想成为公务员,还是需要努力通过考试。

行政、事业单位内的自收自支类人员如何改革

行政单位不可能存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随着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也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1、行政单位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行政单位中,干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工人使用的是工勤编制,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分别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不允许出现混岗混编现象。即行政单位不能使用事业编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机关事业编”。如果因职能需要与编制增长衔接不上,出现混编现象,必须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过程中予以解决。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将超编人员调动到其他单位任职。

2、事业单位也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编制。按照财政供养渠道和方式,事业单位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对应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同样,这三种类型的事业编制也不能混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因此,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编制。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属于地方政府设置的备案类编制类型,国务院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各地要将“擅自增加的编制类型”整改到位。因此,最晚截止2019年6月底,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将全面取消。

事业单位不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因此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类编制;行政机关更没有经营或者收费职能,也不可能存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原来使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的人员,如果是招录或者过去遗留的分配人员,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就职。如果是合同类管理人员,则随企改制,或者自主择业。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能否追加被告和2021版行政诉讼法哪里修改了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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