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共同犯罪的处罚的一些知识点,和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主犯没有从犯合理吗
- 网络赌博罪的处罚规范有哪些
- 参与分赃从犯怎么量刑
-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是否必须分案处理,还是非必须,可以一并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 如果一人同时强奸多人的话,算轮奸吗
- 清代有哪些针对宫女的刑罚
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感谢邀请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就当前而论,“另案处理”主要情况是:(一)“另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均广泛运用,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另案处理”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检察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工作经验,二是在司法文书改革中理论界的观点;而法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没有单独的审批制度,只是办案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并写上,领导在批准法律文书的同时,也就算对“另案处理”认同了。
而办案人员根据工作经验,把应“另案处理”的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就行,有时甚至把一时没办法处理和不好处理的人也按“另案处理”办理。(三)“另案处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因一时证据较难调取或办案工作量大,而暂时搁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这一搁就是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本案诉讼期间到了,只好对未查清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主犯没有从犯合理吗
法学入门级,试答一下,以此抛砖引玉:一、主犯是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是与从犯相对而言的。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时追究其他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那么他们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而在没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构成主犯,也就是说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二、如前所述,主犯是相对从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须有从犯。如果在一起聚众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时,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
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就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言外之意为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此,两者并无直接联系。
网络赌博罪的处罚规范有哪些
网络赌博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网络赌博罪的处罚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参与分赃从犯怎么量刑
从刑法的规定上讲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是否必须分案处理,还是非必须,可以一并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第四百六十四条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除了第463条第二款说的未成年为主犯或首要分子,且犯罪不满18,立案不满20时,未成年才一定会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时候,看464条的规定就知道,未成年不一定由少年法庭审理,也就是其他时候,不一定会分案处理。
如果一人同时强奸多人的话,算轮奸吗
这问题问得太幼稚。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也不会问这么愚蠢的问题。
你要明白,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又称为集体强奸。轮奸是是共同犯罪,两名以上作案者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它是强奸罪的一种,属于强奸罪加重情形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次强奸多人,虽不能按轮奸,但受害者多,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量刑时应考虑从重或加重处罚。
清代有哪些针对宫女的刑罚
在《甄嬛传》、《延禧攻略》、《如懿传》中,内务府下辖的慎刑司简直是满清十大酷刑的发源地。嫔妃、宫女、太监,一旦囚禁于慎刑司,简直就是迈入地狱之门!然而,慎刑司不仅不敢对违法犯罪的嫔妃用刑,就连审问嫔妃它也没资格!它严刑拷打的却是戴罪的的太监、宫女!下面就让福垊脑洞大开地带你到神秘而又恐怖的慎刑司一游吧。看看都有哪些对宫女的刑罚吧!
第一种【杖刑】明朝允许太监和宫女对食(知己)甚至结成菜户(夫妻),然而在清朝是严禁太监和宫女交朋友更不要说搞对象了。一旦发现就会对宫女、太监违反规定,慎刑司立即施以杖刑。太监可以穿裤子挨板子,而宫女必须扒掉裤子打屁股。为了防止宫女挣扎,影响施刑。他们先令宫女趴在长凳上,并将双臂双腿分开。然后,将四肢及宫女的腰部用固定在长凳上,由两人行刑。一人边杖责边数数,另一人则厉声呵斥:“你知道错了吗?”去衣受杖的目的有二:一是防止衣服里垫东西;二是对犯错宫女进行羞辱。
第二种【猫刑】猫刑最初是烟花女子犯错受到老鸨惩治的私刑,后来引入了慎刑司,主要对宫女跟太监外的男人发生感情的惩罚。先令宫女宽衣解带,然后赤身跳入大口袋中。然而施刑者先在口袋中投入老鼠,继而投入猫咪。然后,口袋口在脖子处扎住。因为老鼠的存在,猫不停地在口袋中追赶老鼠,猫和老鼠在追赶中,将会把宫女抓得遍体鳞伤。但这种刑罚并没有结束,宫女长期困在袋子中,大小便都拉入袋中,久而久之会感染疾病而死。
第三种【拶(zan)刑】这种刑罚主要用于慎刑司审案逼供,当宫女犯罪后。慎刑司没有过硬的证据但又非常怀疑宫女时,就会动用这种刑罚。拶刑也就是夹刑,这种刑罚就是用可以牵拉的夹子,将手指伸入拉开的夹子中,然后松动拉线。那种十指连心的疼痛,足以让宫女痛苦万分,一手是血。
其他还有女性宫刑幽闭、木桶刑、针刺指甲缝、灌铅刑、铁裙刑等各种脑洞大开的刑罚。其实上述的这些刑罚正如福垊头段所说,都是脑洞大开的想象,但是清宫的确存在对宫女的惩罚,这种惩罚来她们的上级,也来自慎刑司。福垊需要说明的是清宫规定不许辱骂宫女,因为宫女都是旗人出身。而且还规定不允许打脸,打人不打脸就从那时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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