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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构成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本质主要体现为)

admin1周前794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什么条件构成劳动关系主体的一些知识点,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主要体现为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劳动关系发展的整体趋势是什么
  2. 亲属代替本人在工作单位上班,亲属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么
  3.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工人
  4. 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5. 劳动关系的本质主要体现为
  6. 劳动法律的核心实质是什么
  7. 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

劳动关系发展的整体趋势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了显著变化。

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处于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种种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变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在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积极探索。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亲属代替本人在工作单位上班,亲属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应当首要含义:

是亲自履行,即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质,针对特定主体,要求劳动者本人在用人单位出勤上班。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找亲属替班顶岗,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要根据实际情形来判断,一般理解这种顶岗上班行为违反了亲自履行原则,视为无效;但并非所有替班顶岗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事后追认该顶岗行为(默认),则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及时发现并制止,则不认为亲属与单位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工人

集体所有制工人就是大集体职工

大集体职工是指大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职工,是指财产属于城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所谓“大集体职工”就是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主要是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较大类型的企业职工

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快乐关羊回答此问题。

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我国目前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作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必须要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这是依法办事,单位是不得违反的。

劳动者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与之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让其退休休息了,这是依法进行的,这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不妥当之处,这种做法是既合理而又合法的。

供参考!

劳动关系的本质主要体现为

冲突与合作是劳动关系的实质

一、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二、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劳动法律的核心实质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特点: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

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3、劳动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所以,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商品等价物交换原则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财产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并可以通过协议来续延、变更、暂停、终止劳动关系。这表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然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并且,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因而双方之间的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社会危机。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的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甚至有的利益目标,如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标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之间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动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中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分类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区别:1、(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

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

所谓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

一、劳动保护中的劳动安全保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我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的要包括:①机器设备的安全;②电气设备的安全;③锅炉、压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筑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安全技术规程使各种生产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外,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消除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我国制定了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粉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治尘肺病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卫生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防止粉尘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③防止噪声和强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⑤通风和照明;⑥个人保护用品的供给。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劳动卫生规程达到劳动卫生标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二、劳动条件:

1、最容易体现的规定就是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集体合同规定》“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的第八条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劳动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中,也把劳动条件和合格安全生产条件并列为一项。从立法上来看,劳动条件包括了劳动保护条件。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通过上述规定,把我国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进一步细化;用工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1)、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出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即生活资料。

(2)、劳动者借以实现其劳动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

(3)、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程度等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厂房和机器的安全卫生、安全防护状况、车间的气温条件、环境条件、减轻工作强度的机械化和按照各种发放劳防用品等)

什么条件构成劳动关系主体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主要体现为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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