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行政复议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处理)

admin1周前792

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复议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
  2.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多久提出行政复议
  3.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4.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如何处理
  5.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

通常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有:

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赔偿决定:

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多久提出行政复议

一、交通事故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判决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

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交通事故申请行政复议应参考的法律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经第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该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

1、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2、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

3、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4、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或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并由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中,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交通行政复议申请自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或者在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终止,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时,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转送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交通行政复议文书(除邮寄、公告送达外)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署印。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延长交通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交通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在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交通部第39号令发布的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交通事故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使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一定要在接到责任认定书的15天之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不用缴纳费用。每个事故只能申请一次复议,所以要妥善把握这次机会。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须执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是当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被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行政复议机关不给面子,成心跟自己过不去,从而对行政复议决定采取抵制的态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因而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处罚机关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如拒不退还给当事人收取的罚款,就属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如何处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会对拒绝执行人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处理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但是情况复杂,在该期限内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则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wz.12364.com/flwz/096bb27cffef487f.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