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部分离婚案件涉及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失败。最终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为了解决日益矛盾的亲子关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
配偶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配偶一方的主张有效。
[案例]
张三怀疑自己的孩子张小三是妻子李四与他人偷情所生,于是悄悄将自己的鉴定样本和张小三的鉴定样本送到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张小三不是自己的,于是她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确认张小三与自己没有亲子关系,不应该支付任何赡养费,并要求女方赔偿损失和精神安慰。在法庭上,该女子断然否认,但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推定该男子的主张有效,张小三与张三,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三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李四赔偿张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有效。
[案例]
张三(男)和李四(女)婚前怀孕,生下张小三张小三出生后,两人领了结婚证,但领证后不久,张三外出打工,因不是亲生儿子,未能履行抚养张小三的法定义务。李四无奈之下提出离婚,要求法院确认张小三与张三,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张三支付抚养费。在法庭上,张三否认与张小三,存在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最后,法院推定张三与张小三,存在亲子关系,张三每月支付抚养费至800元。
[律师翻译]
由于DNA鉴定技术简单、准确性高,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亲子鉴定,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未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在确定亲子关系中的体现,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推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主张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有效。”第2条是这一证据规则在婚姻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如果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提供必要的(可能获得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然后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对方应当予以配合。不配合的,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有效,不配合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如果没有证据或者只是猜测,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稳定。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物权法》 s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