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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区别(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有何区别)

admin1周前804

婚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人们在缔结婚姻合同并向相应部门提交批准申请后,被视为在相应的婚姻中取得了成功,但法律上存在可撤销的婚姻。让我们来看看123律师123律师网的可撤销婚姻有哪些种类的相关内容。

一、可撤销婚姻有哪些种类

有权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胁迫缔结的婚姻。被胁迫方进入婚姻关系时,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婚姻关系违背了被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被胁迫方充分表达婚姻意愿,《婚姻法》规定,虽然胁迫婚姻已经成立,但胁迫婚姻成立后,被胁迫方仍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由于胁迫结婚的另一方在订立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其真实的结婚意图,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明确知道他(她)将与胁迫方结婚并愿意与他结婚,因此胁迫结婚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并未主张撤销婚姻效力。

二、可撤销婚姻申请时间

在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下,虽然被胁迫方有权要求撤销婚姻的有效性,但这种要求权的行使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这一规定表明,被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主张。这是因为胁迫缔结的婚姻往往是被胁迫方违背自己意愿缔结的婚姻。如果被胁迫方婚后自愿接受已确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将保持婚姻关系有效。被胁迫的一方婚后不愿维持已确立的婚姻关系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效力,使已经订立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是,如果被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一权利,不主张解除婚姻,就会使这一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双方所生子女的利益,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判决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没有这样做,被胁迫的一方将失去要求取消婚姻的权利。由其缔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不得以同样的理由申请撤销婚姻。

根据规定,被胁迫方行使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被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否则,被胁迫方将丧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那么,今年的学期什么时候开始?本条规定的一年期间开始有两种情况。一是从被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被胁迫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其婚姻效力。二、从被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即被胁迫方决定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其婚姻效力。这种情况主要是认为在胁迫婚姻中,一些被胁迫方在人身自由上受到非法限制。比如被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被有关部门解救之前,不能申请撤销婚姻效力。因此,个人自由受到侵犯的被胁迫方

在婚姻法的修改中,有人建议将欺诈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他们举了一些例子,比如互相欺骗,说自己有钱可以带出国,比如伪造学历、经历、职业、职务,谎称自己家庭显赫富有,隐瞒自己的病情、犯罪记录、子女、与他人的性关系、婚姻史等。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个意见。虽然上述情况属于欺诈行为,但不能用来要求撤销婚姻。由于诈骗的情况十分复杂,本法第十条规定了隐瞒未满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者未婚诈骗等部分诈骗行为为无效婚姻,其他因诈骗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可以通过离婚解除。

根据规定,有权解除婚姻关系的机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三、可撤销婚姻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违背当事人意愿和婚姻自由原则,主要表现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婚姻事实。

3.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有期限。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被胁迫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的要求,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未提出解除请求的,视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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