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债权人撤销权为什么不是形成权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如何列原被告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撤销权之诉的被告是谁?
-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如何列原被告
-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什么
- 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否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 债务人房产赠与小孩,但未过户,未更名,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 债权人撤销权和请求继续履行能否一并提起
撤销权之诉的被告是谁?
您好,般来说主张撤销权之诉为形成之诉时,被告就是债务人;但是兼有给付之诉时,则以受让人为被告,也就是债务然转让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或者是财产低价转让时的受让者。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如何列原被告
1.撤销权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相对人为被告。
2.提起撤销权的人当然就是原告。
3.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什么
按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确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撤销权存在除斥期间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否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针对债权人撤销提起的诉讼。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在作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能够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务人房产赠与小孩,但未过户,未更名,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债务人赠与房产,如果是在债期间进行赠与的,债权人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赠与。。。因为债务人已经产生债务(欠款)这时用赠与房产他人,就叫做转移财产,不合法的。但磨难人也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判定赠与房产无效,并且由法院查封房产,可诉讼保全。
如果是债务是在有债务前就房产赠与他人了,这种是无法撒销追回房产的。因为债务人不是在欠款期间转移房产的。
债权人撤销权和请求继续履行能否一并提起
债权人撤销权和请求继续履行是不能一并提起,因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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