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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哪些类型(刻章有哪些种类)

admin3周前646

大家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哪些类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刻章有哪些种类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事业编制分几个类型,各自待遇如何?
  2. 刻章有哪些种类
  3.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是什么意思
  4. 2022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有哪些
  5. 劳动合同法2021年有什么变化
  6. 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属于什么大类,属于哪个学科
  7. 工程类的专业有什么证书能考吗?

事业编制分几个类型,各自待遇如何?

事业编制待遇从好到差,基本的线路图是参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1、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主要集中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全额兜底,主要职责提供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公益服务。像中小学、图书馆、博物馆、乡镇卫生院、科技馆等,都是全额拨款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是事业单位的主体,在改革中除少数因职能相近等原因撤并整合外,其余的基本保持现状。

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参公事业单位。这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必须是公务员,然而过去由于没有那么多的行政编制用于置换,很多地方就折中审批了一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由财政全额供养,实际执行的是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核发待遇执行晋升,享受和公务员同样的待遇。像农机局、粮食局、社保局等,都属于参公事业单位。本轮机构改革,参公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被取消,改行政或剥离行政职能改公益。执法类的参公事业单位暂时不变,待中央出台政策后统一部署改革。

2、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主要集中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定额核发,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由于具备一定的经营或收费职能,可以按政策补足经费,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工资待遇上不见得比全额拨款的上,部分效益好的因为年终绩效较高,甚至比全额拨款的还要好。也因为具有收费或经营职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也比较复杂,大致有三个方向:一是改公益一类。部分效益较差、主要职责是公益服务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责改公益一类;二是保持现状。部分收益尚可,能以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保持公益现状;三是改企。部分效益较好的,主要职责是收费和经营,剥离公益服务职责全部转企。

3、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这类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全部由单位自筹,财政不负责。由于没有财政介入,这类事业编制名义上虽然还挂着事业属性,实际上与企业无异。按照分类改革要求,此类事业单位在2020年底前将全部完成改革,剥离体制转企。此类事业单位由于全部实行市场化操作,其人员收入待遇完全和企业效益挂钩,有高有低,因此稳定性明显不如前面两种编制人员,可以说是三类事业编制中最差的。

刻章有哪些种类

刻章的种类:按用途来划分,公私印章,企业单位印章,艺术印章,个人私人用章等。材料来划分:原子印章、回墨印章、光敏印章、红胶印章、天然牛角印章、象牙印章、水晶印章、黄木印章、滚轮印章、铜印章、钢印章、玉石印章等。原来来自杭州刻章网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说明白了,我跟你签的是签到,并不是固定合同,因为他只是说你的这个上班的这个时间到了,可以可以考虑给你续签或者不续签,这是正常的情况,如果说试用期三个月,那么那么他要给你签的就是三年,这是不一样的,具体你要看公司的一个什么情况再做决定。

2022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2、关于保证合同成立形式的相关裁判规则9条

8月24日,国务院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共6章55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三章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

劳动合同法2021年有什么变化

变化解读】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并无变化;

二、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

三、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2)增加了两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

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属于什么大类,属于哪个学科

属于管理工程大类,属于管理学科,管理学科涉及范围很广,有专业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就属于专业领域的管理,还有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分类学科。

工程类的专业有什么证书能考吗?

工程类专业能考的证书很多,可以结合自己工作、专业考相关的证书,这样在学习的过程中能系统学习相关知识,证书考下来也能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收益最大化,发挥最大用处。

可以考勘察设计类证书,比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不过考这些证书都对专业有所限制,而且还要求相关工作年限,你可以对照看看自己符不符合报名条件,这类证书含金量高当然难度也大,想要考下来不容易。

还可以考工程类的一建、二建、监理、造价、咨询等证书,这类证书难度比不上勘察设计类证书,但资质、招投标也有要求,市场需求也较大。这些证书如果考下来即使没有相关经验,注册到公司也会有证书补贴的。

我是@无尽征程2022,考证达人、学习爱好者,分享考证经验,共享学习知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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