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和无处分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以及无处分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无权处分合同到底是效力待定还是完全有效
-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 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 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其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买卖合同中卖方没有标的物所有权合同有效吗
-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 无处分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到底是效力待定还是完全有效
合同法第51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并不矛盾,无权处分所形成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要取决于是否有追认或者是否在事后取得了处分权。
而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仅仅”以缔约时没有处分权而提出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关键点是“缔约时”这个时间点,若对方在缔约后取得了法律规定的“”追认或处分权那么合同是有效的。
1、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2、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3、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两个特例:
(1)无权处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2)无权处分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房屋的非法转租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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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它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善意取得等行为有区别。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现行合同法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不尽完善,如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方式、期限、溯及力等等,亟待予以修改或做出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权处分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上述法条并没有彻底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时签订的合同效力,可以看出立法者试图兼顾交易安全和效率双重价值的苦心。
目前理论界就该问题尚有争议,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也会有不同,为了明确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救济。
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经实际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后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买受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生效,所以可推知在没被追认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其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中卖方没有标的物所有权合同有效吗
出卖人没有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效力不因无权处分的事实而受影响,该合同仍是有效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合同效力不因无权处分的事实而受影响,该合同仍是有效的。在合同有效的前提,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出卖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也适用本条规定。出卖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特征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才会与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订立买卖合同,购进已经销售给买受人的货物。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时,还不享有对所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销商为了节约成本,实行所谓“零库存”经销方式,使得出卖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成为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形式。尽管这种情况与通常所说的无权处分情形性质上不尽相同,但买卖合同效力的实际处理结果基本相同,因此亦被纳入本条解释规定的情形中。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是指他人物权对自己的财产等进行处分,在现实生活中,无权处分会在无形中出现在我们的周围。
一、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的要件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件,即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的手段;并且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对于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被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
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1、法律因素:
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适时的对价值体系做出调整是必要的。由于立法的变化、新法的实施及旧法的废止,导致成立的合同因适用新旧法,效力认定上出现不同结果。如:成立的合同依据成立时的法律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新实施的法律为无效合同等。
2、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
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也会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如:在可撤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知道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诉讼进行中,对方对欺诈事项进行补救,消除欺诈因素,即赖以撤销合同的因素不复存在。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外部事实,诸如追认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事实、签订合同后取得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等。
3、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共同作用
即在合同存续期间,同时存在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的变化。
无权处分的合同一般来讲,其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先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不追认,然后该合同才会有效或无效。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是很多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比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无处分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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