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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继承权吗(必须办理继承吗?有何依据?)

admin1周前882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房产有继承权吗这个问题,房产共有人去世,必须办理继承吗?有何依据?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房产共有人去世,必须办理继承吗?有何依据?
  2. 房产人去世了,怎么继承房屋?到什么部门办理继承房屋和需要什么手续?
  3. 父母已过世,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房产如何继承?
  4. 房产证上留父母和儿(女)名字后,子女可以直接继承房产不用出过户费吗?
  5. 房产证写的是父亲的名字,父亲死亡后,母亲还在,儿子该如何继承?
  6. 房产一直是去世父亲的名字,会有什么影响?
  7. 母亲过世留下房产怎么办?

房产共有人去世,必须办理继承吗?有何依据?

您好!房产共有人去世后,必须办理继承,而且要尽快办理继承手续。否则可能造成继承份额分散至多人、继承手续复杂、无法进行后续的房产处置等不良后果。

下面将通过解释为什么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

第一,相关法条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关于继承权和物权的内容区别。

继承权:包括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等权利。拥有继承权并不能保证对房产的后续处分、租赁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所以只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仅进行继承权公证),并不能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只有拥有产权(过户)之后,才能真正合法处置物品。

第二,不及时继承过户有什么后果?

不存在“自然继承”这一说法,也就是说,毕竟经过“继承+过户”这两个步骤才能算“继承人真正拥有房产”。那如过不及时继承过户有什么后果呢?

1、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1)法律规定上,房子没有继承过户,就不能说拥有对其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2)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卖房子(有多个共有人,并且是“共同共有”的登记状态),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已经去世了,就不可能达成买卖情况。做以下提示:

并不是所有共有人都会在房本中登记,特别是当配偶是共有人时,配偶的名字并不一定会在房本上显示。但只要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另外一个人也自动称为共有人。

在部分审查不是很严格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可能只会针对房本上显示的共有人审查,核实是否对买卖房屋达成一致意见;而对于其他未在房本中提及的共有人,不再审查。当然,这种“隐瞒共有人”的空子不建议钻,一旦未来被隐瞒的共有人对购买行为提出异议,最差也需要按照拥有份额补偿其卖房款;如果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低价贱卖的情况,甚至会有更多的处罚。

如果房子是多个共有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且共有人中有人已经去世,某一在世的共有人想卖自己拥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即使不继承过户,也可以就自己拥有的份额进行买卖。

案例:A与B是某一房产的按份共有人:A拥有40%的产权,B拥有60%的份额,两人的份额均在房本中体现。A已去世,但他所有的份额并没有完成继承过户手续;B仍在世,想把自己拥有的60%份额卖给C,这种房产份额的交易并不需要征得A的同意,所以即使A已经去世没有办理继承,也是可以合法地完成交易的。

3)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出租房子。同样,如果委托房产中介进行房屋出租,中介也会要求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另外,所获的收益也必须按照房产份额进行分配。而因为其中一个共有人已经过世,而他原有用的份额并没有通过继承过户的方式,确权分配到继承人手中;所对应的产权分配是不明晰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私自获得了所有的租金收益,其他继承人也有权让私吞租金一方返还租金。

同理,房屋的抵押、使用也都是不被允许的。

2、继承份额逐步分散至多人、继承手续复杂;导致财产外流,甚至自己的份额也无法继承

在没有办理继承过户的情况下,随着继承人的死亡,财产份额会按照法定继承不断分散出去,导致部分继承权分散到亲属关系较远的人身上,比如“七大姑八大姨”;通常也因为这些人亲属关系较远,不太可能顾及情理,放弃继承权、放弃财产;而导致财产外流。这种转移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继承过户,就是一代代得传下去。

转继承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下图将就“转继承”做详细介绍: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七大姑八大姨”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也因为他们是继承人之一,就需要他们配合完成继承手续,开具对应的繁琐的材料;如果他们不愿意配合、或者无法按规定开具特定材料,就会导致无法完成继承手续,导致连自己的份额都无法继承。

所以这里强烈建议,在发生继承后,尽早完成继承。保证将继承人范围控制在较少、较亲近的亲属之间,这样继承过程比较好协调,手续也会比较简单,不容易产生纠纷。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房产人去世了,怎么继承房屋?到什么部门办理继承房屋和需要什么手续?

一、房产人去世了,他占有的房产份额就会涉及到继承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由遗嘱上的指定继承人继承。

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一般情况下,是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

二、办理继承房屋手续的部门,是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必须要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现在已经取消这个规定了,节约了许多费用。

三、需要的手续是这样的。

(一)遗嘱继承的。

带好不动产证,继承人的身份证,遗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未经公证的遗嘱。登记人员由于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可能会要求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到场确认。那这和办理法定继承提供的手续就一样了。

(二)法定继承

带好不动产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这些材料。比如医院的死亡证明,公安局的死亡证明,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等。死亡年代久远的,也可以由村居委出具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是指,户口簿,结婚证,收养证明,出生证等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如果办好了继承权公证的,或通过法院解决继承权纠纷的。那就只要带好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证,继承人身份证就可以直接办理继承登记了。

父母已过世,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房产如何继承?

房产继承其实并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除了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之外,还涉及继承方式及继承人问题。

以问题为例,父母过世,房产证实父亲的名字,房产如何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

虽然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有可能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若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父母去世之前便已经去世,那继承人便只有子女这一辈,还是比较容易理清楚。

若爷爷奶奶以及外公外婆在父母后面去世,还将涉及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继承问题,那将导致整个继承人的人数增加许多。

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基本是需要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配合,若其他继承人不配合或不能到场配合,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继承问题。但要厘清财产的权属和继承人的人数也是一个麻烦的问题。

房产证上留父母和儿(女)名字后,子女可以直接继承房产不用出过户费吗?

很多父母在买房时,为了避免日后孩子继承房产时的麻烦,而打算直接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又担心因子女婚姻问题引发财产纠纷,于是便在购房时同时写上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以为这样做将来子女继承时直接去掉父母的名字就可以了,省去了过户手续和费用。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是以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是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了名字,就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当然,登记时可以不约定份额,即是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份额,即按份共有。但是,无论哪种形式,均需要通过办理继承手续或者生前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实现父母的产权份额转移给子女。当然,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份额,双方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要求继承必需办理公证,就涉及到公证费用,这个费用较高。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继承公证并非必要手续。

房产同时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虽然在继承时不能节省过户费用,但是,可以起到对房产的控制作用。例如,未经父母同意,子女无法擅自出售房产或者转让房产份额。曾经有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妇全款为儿子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后来儿子结婚,婚后,儿子未与父母商量,擅自将房产过户到媳妇名下。后来儿子媳妇离了婚,房产自然归了媳妇所有。再后来,儿子因意外离世,结果媳妇不再允许这对夫妇看望自己的孙子。这对夫妇气不过,想要讨回房子,结果可想而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类似上面的案例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因而,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名下不失为一种避险方案。为了减少子女日后继承过户的费用,这种情况最好是约定按份共有,例如约定子女占99%份额,父母占1%的份额。这样一来即使继承需要公证,按照1%房产份额公证的费用也不高。

如果是父母唯一的住房,想写子女的名字,在现阶段是不建议的。不过在《民法典》生效后就比较容易了,房子可以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时设立居住权直至父母百年。这样就保证了老有所居。而对于多子女家庭,父母买房还是写自己的名字为好,房产可通过遗嘱的形式来处置。

房产证写的是父亲的名字,父亲死亡后,母亲还在,儿子该如何继承?

房产证上写父亲的名字,父亲去世,母亲还在,儿子就想继承房产,这也太说不过去了吧。如果是你母亲的意思,要想继承也行,那我就帮你划分一下吧。

在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哪怕这个房产是属于父亲的婚前财产,由于你母亲一直陪伴着你父亲终了,这个房产就属于你母亲和父亲的l婚内的共同房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整个房产有二分之一是属于你母亲的拥有权。剩下父亲二分之一的房产继承权由配偶,子女和父母来平等分割继承。如果你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的话。那么父亲的这一半遣产由你和母亲各占二分之一,母亲对整个房产拥有四分之三的归属权,你只有四分之一的房产权。

除非你的母亲自愿放弃自己在房产上的四分之三的拥有权,把它赠送给你,要出具书面证明和她本人亲自前往,才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赠予过户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要进行房产评估和缴纳房产赠予的税费,你还不如等母亲百年后,再合法的继承父母的遗产,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费用。

房产一直是去世父亲的名字,会有什么影响?

您好!

一般情况下,当家中一方老人去世之后,都会建议题主抓紧过户。但是从题主这种情况来看,短期内过户的难度比较大。

根据题主所讲,姐妹俩对于老人房产的继承分割应该没有什么争议。在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建议题主等等。

问题主要卡在两个点上了:一个是母亲目前的精神状态和想法;一个是房子一旦拆迁会怎么办。

下面分别就这两个方面说明一下,并介绍一下不过户的影响。

为什么不建议现在办理继承过户?

主要考虑的问题就是题主母亲目前的状态。

阿尔茨海默症就是俗称的“老年痴呆”,再加上抑郁,换句话说,老年人现在已经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目前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在法律意义上都不成立,即便同意放弃、让女儿们继承也不可行。能代替其做决定的只有法定监护人,即两个子女。而子女为老人做出的决定,必须不能损害老人的利益。

换句话说:即便现在办理继承——

属于母亲的那一份,也必须要给到母亲,女儿不能代替其放弃,否则涉嫌损害失智老人权益。

如果把份额继承给了母亲(不管是部分还是全部),未来母亲百年之后、还要再继承一遍。

再加上老年人目前的这种状态,如果她反对办理,建议还是不要给老人“刺激”。

如果房子拆迁了,应该怎么办?

如果房子拆迁了,其实可以就着房子拆迁的机会,顺道把房子的继承办了。

原房子的产权人为父亲,父亲已经过世,未来拆迁一定会面临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的事情。目前状态的母亲是不能做出决定的(例如,签字),这时候,女儿就可以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代替母亲签字。前提是,不能占有母亲应得的份额。例如:

房子可以是母亲、两个女儿三人共有,母亲占到2/3,两个女儿各自1/6(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份额)。

或者照顾到母亲的情绪,将房子登记为母亲一个人名字也可以(无非就是后续再继承一遍)。

如果不过户,未来会有什么影响?

对于题主的家庭情况来讲,个人认为现在不办理过户,不会存在太大的影响。只不过房的产权中的一半儿现在“空着”而已,无法进行任何处置(售卖、出租等)。

需要提示的是,这里有两个前提:

除了母亲、两个女儿之外,房子不会再涉及到任何其他法定继承人,例如,爷爷奶奶均早于父亲过世、姥姥姥爷也要早于母亲过世。

姐妹俩没有任何财产分割上的争议。

到时候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直接把父母的房产继承下来即可。

母亲过世留下房产怎么办?

您好!

题主母亲过世之后,留下来的房产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除非不想要房子。

以下从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能“直接”得到这套房子么?

很肯定的说:如果不办理继承手续,得不到这套房子,直接结果就是任何人没有房屋的处置权(处置、出租等)。

题主母亲去世之后,至少有4个人可能有权利分得这套房子:姥姥、姥爷、父亲、还有题主。如果题主多兄弟姐妹,可能有权利分得的人更多。这是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就题主这个问题,这里无非就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确实还有如上所述的其他继承人在世。那么,怎么确定房子归谁、归多少呢?

第二种情况:只有一个继承人在世,确实没有其他继承人了。这回房子总归应该是一个人的了吧?那么,怎么证明其他继承人都不在世了?

所以,上述这两种情况,就是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

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类似的问题在悟空问答中回复过很多。这里简单提及一下:

1.确定继承人。

如果题主母亲去世之前有过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即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如果未留下遗嘱,就要按照上述说明的法定顺序继承人来确定。

确定下来之后,如果存在多位继承人,第一步动作是要协商:每个人继承多少、愿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份额。这个过程就是意见达成一致的过程。结果无非就是两个:一致、无争议;不一致、有争议。

当然,如果只有一位继承人,就不存在协商过程了。

这两种结果,决定了不同的继承办理方式。

2.继承手续的办理。

如果意见一致,走“无争议继承”的方式。按照目前仍普遍的做法,需要办理一个《继承权公证书》,需要去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去之前,准备好四类材料:房产证明、死亡证明(包括题主母亲、以及法定继承人中所有去世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如果有多位继承人、意见不一致,就要通过法院打官司的途径来解决。判决结果体现为《法院判决书》。

3.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两类办理方式的结果,是房产过户的依据。

继承人拿着《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更名为继承人。

关于房产有继承权吗,房产共有人去世,必须办理继承吗?有何依据?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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