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误区是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和签字,应该追究什么责任,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误区是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 有的用人单位为什么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合同?
-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和签字,应该追究什么责任
- 为什么企业不再和50岁以上的签订劳动合同,是甩包袱吗?
- 企业的十大用人误区是哪些
- 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有的用人单位为什么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合同的目的,就是想规避短时间如果合同到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想对员工进行经济赔偿的目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款,最终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得不偿失。那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总共有三种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一般都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固定期限分为一年,三年或五年都可以,由企业根据工作性质岗位自行规定,也就是劳动合同一年,三年,五年一签。每次合同期限到期后可以选择解除或续签。
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但这里要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没有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除外)。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签订短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看似对企业有利,但签两次后需要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连续二年签了二次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个人提出要求同意,不然第三年开始用人单位就需要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除非用人单位企业倒闭,一般情况下业务缩减裁员的话,要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将会因违法赔偿劳动者更多至2N倍工资。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和签字,应该追究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提交,如果用人单位作假,属于伪造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什么企业不再和50岁以上的签订劳动合同,是甩包袱吗?
你好!你问的“企业不再和50岁以上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甩包袱吗?”的问题,我觉得可能有些误区!
首先,企业如果不和50岁以上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估计应该是女工。因为按照国家规定,女工人50周岁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因此,企业不再与50岁以上的女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如果继续聘用50周岁以上的女工人,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其次,一般的企业都不存在不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50岁以上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的,是属于违法行为,是要付出给予劳动都双倍工资的违法成本的,企业不仅无法甩包袱,还增加了用工的成本。一般的企业都不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的!
第三,就我目前工作的企业来说,因为生产线需要一定的体力,所以年轻人反而难招聘,即使入职了也不稳定,干不了一个月就离职的多。因此,我们都喜欢招聘四十五岁左右的员工。原因是四十五岁以上的员工吃苦耐劳,管理或技能较高,经验丰富,一般都能信任岗位的工作。且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比较大,一般不会轻易跳槽,稳定度高。
综上,我认为企业不与50岁以上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大致的可能是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甩包袱的可能。
企业的十大用人误区是哪些
提到企业管理相关的话题有很多,既有共性的又有非共性的总之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管理者一味的凭借过去的经验延续现在的管理,其实这已经是步入到了一定误区。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一切事物变得都特别快,有一些可以依照规律来预测推断而有一些是不可预知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学习、适应、和改变。国与国之间邻居和邻居之间大家都渴望睦邻友好和气相处,其实这也是多数人所向往的。向往和希望总是美好的但现实终归是现实,在老外眼里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但所谓的对错至于什么标准那就另当别论了,例如和美国人做生意我们出于礼尚往来也许送一些礼品给他们。还有的约对方吃吃饭喝喝酒,在当时的情形下我们觉得和对方搞得关系很融洽。可过了一点时间开展实际业务时对方又另一副嘴脸业务业务搁置不前,致使我们莫名其妙搞不懂对方翻脸比翻书还快。前期我们所做的公关都付之东流,其实我们自己不明白这是文化的差异。在老外眼里你请他吃饭喝酒送礼物,这是你自己心甘情愿的和他毫无关系。
而在国内开展业务恰恰相反总觉得自己产品高大上,可是客户就是不买你的账。关系亲密的即便产品有点小问题也不是问题,因为我们是朋友是哥们你的事情也就是我的事情。这种理论在目前的管理界有好多人特别认可,其实这样做也不算是么高明。如不搞清楚服务对象一步错步步错,一家私企负责采购的通常是老板的自己亲属或者十分信得过的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徇私舞弊,如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除非这个人已经和老板站在对立面。
管理究竟是什么?我想时至今日还有好多人们有弄明白。
能人放错地方也是垃圾
网上一个段子说的很有道理分享一下给大家:
俗话说,是金子在哪里都闪光。果真如此吗?非也。是骏马,就要到草原上驰骋;是雄鹰,就要去搏击长空。只有物尽其才,人尽其用,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自身的价值。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要尽可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很多人抱怨自己怀才不遇,其实是你被放错了地方。人一旦被放错了地方,就是垃圾。这里垃圾的意思,不是说你一钱不值,而是说你的境地压根就无关你的才能。你纵有用武之力,但无用武之地。是“锅台上跑马,兜不了多大圈子。”一个人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这正如:你是一只兔子,却在游泳队任职。你是一只乌龟,却在长跑队工作。这是让曹操的旱鸭子部队去打水战,是让大宋的步兵去和边疆的游牧部落对抗骑射,是让大学教授教育幼儿园的幼儿,是让高射大炮轰打蚊子,是让扶不起来的阿斗治理国家,是让久居皇宫的平民后的溥仪自己去做红烧鱼,是让鱼目做珍珠,是让大钞做手纸”。
在国内众多企业里各种管理模式有很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面临一些实质性问题。要解决就要想办法,那么借助空降也是企业一个很好的选择。
空降兵是业内很有名的职业经理人,论能力和素质是当之无愧的。上岗后,首先空降兵要熟悉情况了解企业病症来源于哪里。空降兵所做所为都有一套自己的体系,但企业内部一些原有高管很有可能就会和他发生分歧。这样博弈一段时间,空降兵的思路模式不能很好地实施业绩自然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于是,原有的高管怨声载道指责空降兵不过如此最后导致不欢而散。其实这一些问题关键不在空降兵自身,而是来自企业自身。
企业聘请能人是来解决问题的这一点毋庸置疑,能人是来做事的也没有问题。关键是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真正给空降兵权力,这样下去结果只有一个一切如故。比如从事业务工作的营销人这一点应该深有感触,有些主管领导评价一个管理者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业绩。但问题是多样性的,例如你把一个市场分成ABCD这些区域情况肯定不同。把一个能力相当的管理者代表一个放到西藏市场,一个放到广州市场你的评审标准还一样。那么,以事论事你的考核体系百分之百不科学一定有问题。因为他们不具有可比性也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这一点又好比北京户籍的考北大清华相对而言比其他地方有一定优势,就是这优势可能造成的结果影响了一个人的一生。
能人是人而不是神,企业管理中有些高管存在很大的片面性。要么拍脑袋要么拍屁股,一会一变即使写在纸面上契约合同在他眼里也是废纸一张。任意践踏别人的劳动成果和无视劳动合同,从不从自身查找原因错的都是别人对的都是自己。要知道一个人不可能是全能冠军,更不可能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知人事,能人放错了地方也是垃圾。
一个人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就像被囚禁于庭院的千里马,不管你怎么努力,终究找不到自己奔驰的草原。所以,是一匹骏马,就不要局限在小院子里,一定要明白自己的目的地,找准自己的位置,让心归属于广阔的草原。(请勿对号入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杨海军
链接:http://news.mbalib.com/story/241016
来源:MBA智库资讯
编辑于2018-01-09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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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一晃就快十年了,对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基础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如果还说不懂(或装作不懂)实属不该,劳动者也应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了解,也不至于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茫然失措。下面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作个简单的解答:
1、只要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即使缺少劳动关系的某些形式要件(如书面劳动合同),这不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法律肯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有的单位认为未签合同就掩盖劳动关系的事实就是一个最大的误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则劳动者权益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2、用人单位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逃避责任是几乎不可能的事,现实中,劳动者只需掌握了几项证据或证据形成证据链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即使只能初步举证,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否认劳动关系,否认不了的,一般应当确认劳动关系。就在昨天,「HR旁观者」发表了一篇总结性的短文《六类证据唾手可得,事实劳动关系难以掩盖》,头条竭力在推送,可以去参考。
3、有些劳动者缺乏劳动保护意识,认为劳动合同签或不签无所谓,也不在意是劳动关系还是其它什么关系,但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特别是发生了工伤,在维权时就要给自己添麻烦,因为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劳动争议、工伤认定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在工伤认定前要多一个劳动关系认定的程序,一裁二审,费时费神,原本是没有必要的动作。
4、前几天「HR旁观者」也发表了两篇关于工伤的文章《发生工伤可能引起的十五个争议点,个个伤神》、《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这样处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这些干货知识可以帮助你对工伤处理的快速了解,建立整体概念,至于具体流程,维权路径,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可以去百度搜索到相关知识,如果事情复杂,也可以和我联系,免费帮你解答、支招,只需要点个赞就OK。
愿以上解答给你带来一点帮助。
好了,关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误区是和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和签字,应该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