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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哪年颁布)

admin1周前904

大家好,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哪年颁布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哪年颁布
  3. 个人就业养老保险从哪年开始交的
  4. 河南省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5.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哪一年实施
  6. 山东省从哪一年开始实行交企业养老保险的
  7. 我国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缴纳企业养老保险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退休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要缴费至满十五年,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哪年颁布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就业养老保险从哪年开始交的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河南省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和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提取。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当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并且在同一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开设或者变更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当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核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和随意变动收入户和支出户。

财政部门新开设或者变更财政专户,应当征求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收入户筹集的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及时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应当做到月末无余额。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应当留足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社会保险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哪一年实施

2014年10月,国家人社部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方案,结束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养老保险的历史。

从14年10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都要按工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了。在2014年9月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也属财政供养人员。

山东省从哪一年开始实行交企业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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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从1997年开始实行缴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解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我国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缴纳企业养老保险

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从92到94年开始试点实行,然后到95年之后开始全面实行。养老保险政策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刚开始的时候在92年,只是在一些城市试点运行,因为我们以前没有像现在这样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在92年的时候开始试点实行,92到94年试点实行后,在95年之后全国统一开始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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