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准备的材料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等材料。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一、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准备的材料
(一)主要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字);
3、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署);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那么分支机构注销需要办理相关的注销证明;
5、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注销事务,还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证明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方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三)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四)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 :(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注销)1 、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4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5 、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程序 :(注销) 审查 → 受理 → 决定
登记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 1 月 1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4 号发布)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准备的材料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