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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是什么原则(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admin1周前900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是什么原则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什么债权优先于抵押权
  2. 债权性购买权和物权性购买权
  3. 物权的优先效力
  4. 为什么物权优于债权
  5. 全款买房债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6. 债权合同间的效力顺序
  7.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什么债权优先于抵押权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当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买受人的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支付了全部和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所以买受人的购买权也同样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3、破产企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应该支付给职工的所有费用、补偿金等时,职工债权比特定财产上有担保物权的人优先受偿。

4、欠税在先的国家税收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抵押人恶意设定抵押权来逃避国家税收。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忧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担保法》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的《执行工作办法》规定:执行费用,还有相关委托评估的费用要先行拨付。

债权性购买权和物权性购买权

首先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即平等双方(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意识的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看自己与别人是否发生民事纠纷,就要先看是否是平等地位,是否有主动想达成意识,是否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自治意识(例如:合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形成多种抽象权利,如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对应的有多种具体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追认权,抵销权;对应的又有多种诉讼,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今天我们着重讨论两条脉络:支配权——物权——确认之诉;请求权——债权——给付之诉。

大家也许比较糊涂了,我们举个例子分析:甲有一套房子,分别先后卖给了乙、丙、丁,结果是乙付款完取得了钥匙进行装修,丙未付款,丁付款完并办理了登记。乙丙两人都要求甲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丁要求乙将房屋钥匙交出恢复房屋原状。

首先明确甲与乙丙丁签订的合同使他们之间产生了债权,并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而该合同的标的物并不是房屋,而是甲转让房屋的行为,若甲不履行合同,则只是违反了不履行合同中关于转让房屋的行为,而不是房屋本身,所以即便是完成合同交易,也只是取得了债权并未取得对房屋的物权。

而乙得到了钥匙也不意味着取得了物权,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丁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即支配权可以要求乙返还原物,可以打确认之诉,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然后以乙侵权打给付之诉,也就是返还原物。

而丙因为没有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甲自然可以对其提出的要求行使抗辩权。

而乙只能与甲打给付之诉,以根本违约或者欺诈,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包括恢复房屋原状的损失。

这里又有一个新问题,如果都还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哪一位可以优先办理?事实是在合同面前也就是一般债权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先后顺序,过户给谁,完全是看甲的主观意识。

所以一般对于物的买卖,是物权抵抗债权,今后去买东西,对于需要登记确认物权的,第一时间登记,对于不需要登记,以移交为物权取得的,第一时间拿在手里面。

通俗来说债权就是行为之债,而物权则是物体归属问题,两个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密不可分,但是在法理上却是大相径庭,不要被轻易蒙蔽了。

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理解如下: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2.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为什么物权优于债权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全款买房债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合同间的效力顺序

物权债权的效力优先是,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同一个标的物主张的权利不同,有的主张享有物权,有的主张享有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应当由物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是绝对权力,具有排他性。债权是给付性的权利,不具有优先性。

好了,关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是什么原则和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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