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是什么原则,以及优先取得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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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取得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是物权。
债务人财产上有一种有限的物权,在清偿或者受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
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拍卖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人取得的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
债权是否要基于物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物权的变动为其直接内容。出处《物权法》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我国不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
区分原则主要是调整物权变动时的法律关系。
根据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动产未登记的,动产未交付的),不因此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例如: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这其中就运用了区分原则。
执行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首先,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受偿优先权、税款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对扣押船舶的优先权等。但对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并无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
其次,《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无担保物权的债权应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并不能因此认定首先申请保全或者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适用先后受偿原则必须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认为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优先受偿的观点,显然是对《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误读,忽略了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一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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