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了这个问题,为什么我离职了,单位不能开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为什么我离职了,单位不能开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 劳动合同到期可否直接走人
- 在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可以随便延长离职时间吗
- 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就一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是否有权终止
-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吗
-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有权单方面辞退员工吗
为什么我离职了,单位不能开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你好
对于这个问题并不是开劳动解除合同,而是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其实在辞职的时候大部分公司是没有主动给员工开具这个证明的,因为在你离职的后就相当于解除了劳动关系。只要不给下一个公司入职带来不便或者与本公司产生纠纷,一般员工也不会去开这个证明的。
一般有些公司入职会需要拿这个证明,这样可以在你入职的时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只要没有给你以后带来麻烦也没有必要开具这样的证明,当然最后还是要求公司开一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可否直接走人
合同到期如果不准备续签的话,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做好准备,双方做好沟通,有备才能无患。到期了,做好交接即可!山不转水转,做事和做人一样,有礼有节,善始善终。
在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可以随便延长离职时间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公司离职时间等情况,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就一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是的,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已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两清了。
除非用人单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是否有权终止
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是合法的,而且也很常见。我来说一下原因吧: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此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这是一个风险较大的动作,因为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旦签订了无固定器劳动合同后,员工可能会自认为拿到了铁饭碗,所以工作不会像以前那么用心,而且容易出现消极怠工却不易处理的情况,但是这只是原因之一,不是全部。
一般来说大部分企业选择是三年一签劳动合同,而薪资是一年一涨,在两份合同到期时,一名普通的文员也已经涨过了5~6次薪,原本5K月薪的员工很有可能在这个时候已经月薪达到了7K甚至8K,而公司的用人成本大约是人员薪资的1.5倍,也就是说从7.5K的用人成本增长到了惊人的12K,而这个时候虽然员工对工作本身已经得心应手,但是同样也会在工作态度上有所懈怠,那么续签第三份合同的之后,面对逐年增长的用人成本与基本不变的人工产出,导致企业投入所获得的回报比率在逐年下降,以企业的角度来说,这事是非常不可行的,所以企业很少会在正常的情况下愿意长期用人。
当然还有一种非正常情况,企业愿意长期用人,比如公司每年小幅度提升工资,甚至不提升工资,比如我7年前的公司从我入职到5年后离职,我的工资仅增长了1000元,那么公司当然愿意用我,但是很遗憾的是作为员工的我,必然不愿意继续做一个低廉用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会选择离职,而企业也明白为什么。原因说完了,咱们再回到正题,你问这个问题是为了什么?
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你希望可以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而企业不愿意,那么就证明从你公司的角度看,你已经不值得企业按照现有的待遇继续雇佣你,所以你不要想从法律角度去强制让公司跟你签订合同,不过不是没有好处,你可以拿到一笔费用不低的补偿,因为企业不同意续签合同的话,按照法律来执行,是需要给你一份(Nx月薪)的经济补偿金,N为你的工作年限,相当于你工作了6年,会拿到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记得为了拿到此补偿,一定不要主动提离职哈,你要是主动离职的话,这份钱就不存在啦~~~~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吗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步:分析确定您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情形1有效。那么恭喜您,那么直接进入第二步。
情形2无效。那么很遗憾,您需要做两件事。一是与公司协商处理。二是协商不成,直接走法律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解析1: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解析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步:分析确定您本人签订是什么种类的“劳动合同”。情形1.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么恭喜您,直接进入第三步。
情形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么很遗憾,你可能随时被终止用工,且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但也不是无药可救,非全日用工主要有5个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不符合上述5个特点,那么您可以直接返回第一步,参照情形2处理。
第三步:分析确定单位基于何种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情形如下:
解读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由此可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因为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退休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解读2:单位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详见上表情形6和情形7),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3: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您的问题,属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如果您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2.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计算封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读5:赔偿金的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6:违法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步:根据第三步中6个解读,分析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解除。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详见第三步中的解读5)。
2.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详见第三步中的解读4和解读5,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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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有权单方面辞退员工吗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这个时候不叫辞退。这只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正常情况而已。
若是作为公司辞退员工,这个将因为辞退是否合法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理由而不合法的辞退员工,是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可能很多劳动者也都不知道,劳动合同期限之后,用人单位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若是不愿意续签,这个时候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作为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了和为什么我离职了,单位不能开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