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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3)

admin1个月前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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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怎么规定的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3. 公司法司法解释3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解读
  5.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6. 公司法解释二二十条
  7.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原理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公司法解读: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职期限】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解读】本条上对董事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被股东会选举后,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被选举聘任后,即开始行使职权,任期也开始计算,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本条已经明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解读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二二十条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原理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由提出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要求提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很不合理的,但如果完全要求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也容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此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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