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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及依据)

admin1周前732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及依据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2. 保安安全检查制度培训内容
  3. 安全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
  4.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内容
  7. 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及依据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1)查现场、查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以查现场、查隐患为主,深入生产现场工地,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查思想

在查隐患,努力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同时,应注意检查企业领导的思想路线,检查他们对安全生产是否认识正确;是否把员工的安全健康放在了第一位;特别对各项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更应严格检查。

(3)查管理、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也是对企业安全管理上的大检查。检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专职机构是否健全;工人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按年度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三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等。

此外,还要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如新工人入厂的“三级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制度,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

(4)查事故处理

检查企业对工伤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在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处理的事故,要重新处理,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保安安全检查制度培训内容

(一)科室

1.每月对饭店的应急灯,诱导灯,出口灯,灭火机,消防广播,消防疏散通道等检查一次。

2.每季对饭店的水喷淋、消火栓、消防泵联动检测一次.

3.每半年对饭店的烟感器喷烟实测一次。

4.每月对全店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各项重大任务前对饭店相关的部位和安全设施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6.每年对消防监控,保安电视监控设备进行大修年检。

7.其他各类活动前的安全检查督导。

8.日常的检查工作.

(二)消防中心

1.每周对全店的应急灯,诱导灯,出口灯,疏散通道检查一次。

2.每半月对全店的灭火机,消防广播检查一次。

3.每半年对全店的水喷淋放水实测一次,烟感报警器自检一次。

4.每月对消防监控,电视监控的运行情况检查一次。

(三)保安队

1.每日对客房区域的安全情况巡视检查.

2.每日对公共区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3.每日对广场车辆的安全巡视检查。

4.配合消防中心的安全检查工作。

5.每日对财务科的防盗自动报警器进行安全检查。

6.每日对车棚车辆的安全巡视检查。

7.每日对大楼外围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8.每日对可疑进出人员,物资的巡问检查

安全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

1.检查单:水务023-2-安全生产检查单(项目法人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4-2-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5-7-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6-2-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隐患排查治理)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18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利类)

4.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利类)。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及依据

你好,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及依据包括:

1.《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AQ/T9001-2008),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进行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评审等。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GB/T28001-2011),规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组织评审、评审人员、评审范围、评审方法、评审报告等。

4.《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范》(GB/T28000-2011),规定了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指导,包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政策和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等。

5.《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程序和责任等。

6.《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了安全生产监察的职责、范围、方式、程序和制裁措施等。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责任、要求等。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要求、措施等。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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