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条件的问题,以及和公职人员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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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住宾馆会被查出来吗
从总体上来看,在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期间住宾馆是会被查出来的。通常来说,当你被要求进行监视居住时,有关部门就会对你的手机号码进行定位,当你拨打电话或者外出时,有关部门就会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信息获取你的定位信息,从而确定你所在的方位了。
什么人不能监视居住
一、法律规定不可用监视居住的
(一)可能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的。
这两种情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较轻的违法嫌疑人。包含可能判处《刑法》规则的五种主刑中的控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三)违法嫌疑人应当拘捕,可是假如违法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时,能够适用监视居住。这样规则有利于违法嫌疑人治疗自己的疾病或许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在适用这项规则的时候,应当留意,关于契合本项规则,可是具有很大社会风险性的违法嫌疑人也能够不监视居住而予以拘捕。
(四)公安机关关于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通过侦办发现其涉嫌的罪行比较严重,可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能将依据搜集完全,提请拘捕的依据尚不充沛,开释违法嫌疑人又可能发作社会风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样做,既能够习惯办案的需求,又能够不违背法令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则。
(五)公安机关通过侦办,以为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了违法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提请拘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拘捕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人民检察院告诉公安机关补充侦办,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一起展开侦办活动。假如人民检察院未告诉补充侦办,但公安机关以为不批准拘捕的决议有错误,需求提请复议、提请复核的,也能够变更为监视居住。
(六)公安机关关于在法定的侦办拘押期限内不能结案的仍需求继续侦办的违法嫌疑人,能够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办案实践中,因为有些案子触及面广,取证困难,加上现在公安机关的配备落后,造成了在法定的侦办期限内不能结案,关于这些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因为其违法嫌疑并未扫除,还需求继续查验,将其放于社会仍具有很大的社会风险性,因而,能够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继续展开侦办作业。
(七)公安机关侦办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案子,假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的决议,公安机关以为有错误时,能够将违法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一起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复核。
监视居住后多久不判就安全了
1.没有固定的时间可以确定监视居住后多久不判就安全。这取决于案情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程度、被监视居住人的态度和合作程度等多种因素。
2.监视居住是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限制措施,是为了防止其逃之夭夭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必须遵守规定,如无故外出、与他人联系等都会被视为违规,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3.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如实供述所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等,同时与律师保持有效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展情况。
4.在等待案件审理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适当采取自我教育和提升自身素质的方式,如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文化艺术活动等,以充实自己的精神世界,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面对案件判决结果。
5.如果案件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被侦破或审理完毕,被监视居住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但需要证明自己已没有逃跑或干扰案件的行为。解除监视居住后,被监视居住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区域、报告行踪等,直到案件有了判决结果为止。
居家监视是什么意思
居家监视意思:
1、简单的说就是按司法机关要求,三个月不许离开家门。
2、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局办监视居住到检察院有效吗
有效。监视居住是种强制性的措施,是办案侦察的需要,与案件是否移交到检察院没有关系。所以,还是按照监视居住要求认真执行。
公职人员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中国刑法中对监听监视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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